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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如何申請失業給付眷屬加給

答案
問: 失業給付之請求權,有無時間限制?
答:
  1. 被保險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
  2.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申請失業再認定。

問: 就業保險法修法施行後,哪些人可以請領最長至9個月的失業給付?
答: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即可請領最長至9個月的失業給付(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問: 失業勞工要符合什麽條件才能申請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可加給多少?
答: 失業勞工於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者,即得申請加給。每扶養1人即依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最多計至20%。
例如:張先生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000元,扶養2名眷屬,他原請領失業給付18,000元(30,000×60%),現可加給20%,加給6,000元(30,000×10%×2);所以合計失業給付及加給眷屬給付共可領取24,000元(也就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問: 申請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要如何辦理?
答:
  1. 失業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或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應於「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或「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內填寫扶養眷屬數據,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就業服務站鍵入,就業服務站會於完成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或於推介職業訓練時將符合職訓資格之受訓學員及眷屬數據,並同申請人數據一並傳送至勞工保險局。
  2. 相關證明文件是指受扶養眷屬之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復印件,身心障礙子女應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問: 扶養未成年之繼子女,可否申請眷屬加給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答: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規定,所稱受扶養眷屬,是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上述受扶養子女應以臺灣民法規定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為限,不包括未依該法相關規定收養之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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