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台灣失業給付眷屬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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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之請求權,有無時間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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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就業保險法修法施行後,哪些人可以請領最長至9個月的失業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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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即可請領最長至9個月的失業給付(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
問: | 失業勞工要符合什麽條件才能申請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可加給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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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勞工於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者,即得申請加給。每扶養1人即依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最多計至20%。 例如:張先生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000元,扶養2名眷屬,他原請領失業給付18,000元(30,000×60%),現可加給20%,加給6,000元(30,000×10%×2);所以合計失業給付及加給眷屬給付共可領取24,000元(也就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
問: | 申請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要如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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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扶養未成年之繼子女,可否申請眷屬加給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答: |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規定,所稱受扶養眷屬,是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上述受扶養子女應以臺灣民法規定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為限,不包括未依該法相關規定收養之繼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