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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ーポレート - シンガポール

ご質問

新加坡自雇人士

答え
如果您的服務合同是和雇主簽訂的,那您是受雇或雇員。

如果您的服務合同為他人執行工作(例如提供服務)時,您是自雇人士。

作為自己經營的個體經營者,您可以為自己工作,並有自負盈虧。您的收入來源為商品買賣,提供專業或個人服務。

自雇人士可以是獨資經營者,也可以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問: 什麽是獨資經營者?
答: 獨資經營者可以是個人,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擁有和控制的業務。 該業務中沒有合作夥伴。

獨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可以定義如下:
  • 非獨立法人實體
  • 企業所有者承擔無限責任(即,企業所有者應對獨資企業的所有債務和損失承擔個人責任)
  • 可以以所有者的名義起訴或被起訴

問:
獨資經營者的納稅義務是什麽?
答:
獨資經營者必須在每年的4月15日/ 4月18日(電子文件)前提交所得稅申報表(表格B)。 因為新冠狀病毒病(Covid-19)的原因,IRAS已將申報表的提交日期延長至2020年5月31日。

問:
什麽是合夥企業?
答:
合夥企業是由2到20個合夥人擁有的企業。合夥企業的法律地位可以定義如下:
  • 非獨立法人實體
  • 合作夥伴應對合夥企業的所有債務和損失承擔個人責任
  • 可以以所有者的名義起訴或被起訴

問:
合夥企業的納稅義務是什麽?
答:
由於合夥企業不是法律實體,因此合夥企業無需就其所賺取的收入繳納所得稅。 取而代之的是,每個合夥人都將根據其在合夥企業中的收入份額征稅。

如果合夥人是個人,則他需要在每年的4月15日/ 4月18日(如果是電子文件)中報告其在所得稅申報表(表格B)中所占的收入份額。 如果合作夥伴是公司,則需要每年11月30日/ 12月15日(如果是電子文件)提交C-S表格或C表格。

即使合夥企業本身不納稅,合夥人也必須代表合夥企業提交合夥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表格P)。

問:
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有什麽區別?
答:
  • 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從事業務的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其目的是賺取利潤並在他們之間/之間分享利益。

  • 有限責任合夥企業(LLP)
    有限責任合夥企業(LLP)是一種業務結構,它使企業可以在以獨立法人身份的同時運營和運作為合夥企業。 LLP在法律上將被視為“法人團體”,它是根據LLP法案進行註冊而形成的。

  • 有限合夥企業(LP)
    LP是一種業務結構,允許企業在沒有合夥人為獨立法人資格的情況下作為合夥經營和運作,即身為合夥人的同時又具有單獨法人身份。LP必須至少由一名無限責任普通合夥人和一名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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