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自雇人士
問: |
什麽是獨資經營者? |
答: |
獨資經營者可以是個人,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擁有和控制的業務。 該業務中沒有合作夥伴。 獨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可以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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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獨資經營者的納稅義務是什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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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經營者必須在每年的4月15日/ 4月18日(電子文件)前提交所得稅申報表(表格B)。 因為新冠狀病毒病(Covid-19)的原因,IRAS已將申報表的提交日期延長至2020年5月31日。 |
問: |
什麽是合夥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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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是由2到20個合夥人擁有的企業。合夥企業的法律地位可以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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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合夥企業的納稅義務是什麽? |
答: |
由於合夥企業不是法律實體,因此合夥企業無需就其所賺取的收入繳納所得稅。 取而代之的是,每個合夥人都將根據其在合夥企業中的收入份額征稅。 如果合夥人是個人,則他需要在每年的4月15日/ 4月18日(如果是電子文件)中報告其在所得稅申報表(表格B)中所占的收入份額。 如果合作夥伴是公司,則需要每年11月30日/ 12月15日(如果是電子文件)提交C-S表格或C表格。 即使合夥企業本身不納稅,合夥人也必須代表合夥企業提交合夥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表格P)。 |
問: |
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有什麽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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