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催收業務許可證常見問題
問: |
申請催新加坡收業務許可證是否需要最低實收資本? |
答: |
不需要。申請新加坡催收業務許可證不需要最低實收資本。
|
問: |
如果我經營業務並向自己的客戶收取未清債務,我是否需要由新加坡警察部隊(SPF)頒發的催收業務許可證? |
答: |
通常如果欠款是歸於貴方或貴方實體,則無需獲得許可證。只有當貴公司向其他人(即實體或個人)代收債務時,才需要從SPF獲得許可證。 |
問: |
有哪些公司被豁免申請催收業務許可證以開展催收業務? |
答: |
被視為對公共秩序影響較小的實體將被豁免催收業務法案的規定。這些實體包括官方受託人、官方清算人、持牌破產執業者、受監管的法律從業者和某些類型的法律事務所。此外,也包括聯合律所、持牌外國法律事務所、合格的外國法律事務所和新加坡法律事務所。與此同時,通過商業交易或擔保協議獲得債務的個人也在豁免範圍內。 |
問: |
我的公司是受監管的企業嗎? |
答: |
一般來說,受監管的企業涵蓋受其他政府機構監管的實體。 此類業務包括銀行的銀行業務、商業銀行的許可活動、持牌發行人的信用卡發行、財務公司的融資、以及持牌或豁免持牌的放貸公司。 |
問: |
我的公司是受監管的企業,在收取欠我公司的任何債務之前,我們需要從 SPF 獲得任何許可證嗎? |
答: |
如果受監管的企業需要進行公司自身債務的催收業務活動,無需從SPF獲得催收業務許可證。然而,受監管企業只有在符合 2023 年債務追收(類別牌照)令的類別牌照附表條件中指定的條件時,才被允許進行債務追收活動。 |
問: |
在我的公司的催收業務許可證獲得批准後,在僱用員工作為我公司的債務收取員之前,公司需要採取什麼行動嗎? |
答: |
是的。公司與被僱用作為債務收取員的員工亦需獲得SPF的批准。請注意,員工必須獲得SPF的批准,隨後才能被授權為公司的債務收取員。 |
問: |
作為受監管企業的債務收取員,我需要獲得SPF的批准嗎? |
答: |
不需要。如果您是受監管企業的授權債務收取員,並且持有類別許可證,則無需從SPF獲得單獨批准。 |
問: |
我擁有幾家債務收取公司,是否需要為每家公司申請單獨的許可證? |
答: |
如果您的企業作為獨立實體在新加坡註冊,則每個獨立實體必須申請許可證以繼續開展債務收取業務。但是,如果您的企業註冊為單一實體,但在新加坡擁有多個分支機構,則只需在該實體下申請一張催收業務許可證即可。 |
問: |
同一名員工可以被授權為我不同公司實體的債務收取員嗎? |
答: |
如果您希望將同一名個人授權為不同公司實體的債務收取員,每個公司實體必須與該員工一同向SPF申請批准。除非該員工已被SPF批准為所有實體的債務收取員。否則,未經SPF批准的員工不得被授權為未經SPF批准的實體的債務收取員。 |
問: |
如果員工停止作為公司實體的債務收取員,該怎麼辦? |
答: |
在員工停止作為貴公司的債務收取員之日起的14天內,公司需要向SPF通報員工停止授權為公司實體的債務收取員的情況。 如果員工曾被授權為公司不同實體的債務收取員,公司需要分別向SPF通報每個公司實體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