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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ーポレート - シンガポール

ご質問

新加坡催收业务许可证常见问题

答え
问:
申请催收业务许可证是否需要最低实收资本?
答:
不需要。申请催收业务许可证不需要最低实收资本。

问:
如果我经营业务并向自己的客户收取未清债务,我是否需要由新加坡警察部队(SPF)颁发的催收业务许可证?
答:
通常如果欠款是归于贵方或贵方实体,则无需获得许可证。只有当贵公司向其他人(即实体或个人)代收债务时,才需要从SPF获得许可证。

问:
有哪些公司被豁免申请催收业务许可证以开展催收业务?
答:
被视为对公共秩序影响较小的实体将被豁免催收业务法案的规定。这些实体包括官方受托人、官方清算人、持牌破产执业者、受监管的法律从业者和某些类型的法律事务所。此外,也包括联合律所、持牌外国法律事务所、合格的外国法律事务所和新加坡法律事务所。与此同时,通过商业交易或担保协议获得债务的个人也在豁免范围内。

问:
我的公司是受监管的企业吗?
答: 一般来说,受监管的企业涵盖受其他政府机构监管的实体。 此类业务包括银行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的许可活动、持牌发行人的信用卡发行、财务公司的融资、以及持牌或豁免持牌的放贷公司。

问:
我的公司是受监管的企业,在收取欠我公司的任何债务之前,我们需要从 SPF 获得任何许可证吗?
答: 如果受监管的企业需要进行公司自身债务的催收业务活动,无需从SPF获得催收业务许可证。然而,受监管企业只有在符合 2023 年债务追收(类别牌照)令的类别牌照附表条件中指定的条件时,才被允许进行债务追收活动。

问:
在我的公司的催收业务许可证获得批准后,在雇用员工作为我公司的债务收取员之前,公司需要采取什么行动吗?
答: 是的。公司与被雇用作为债务收取员的员工亦需获得SPF的批准。请注意,员工必须获得SPF的批准,随后才能被授权为公司的债务收取员。

问:
作为受监管企业的债务收取员,我需要获得SPF的批准吗?
答: 不需要。如果您是受监管企业的授权债务收取员,并且持有类别许可证,则无需从SPF获得单独批准。

问:
我拥有几家债务收取公司,是否需要为每家公司申请单独的许可证?
答: 如果您的企业作为独立实体在新加坡注册,则每个独立实体必须申请许可证以继续开展债务收取业务。但是,如果您的企业注册为单一实体,但在新加坡拥有多个分支机构,则只需在该实体下申请一张催收业务许可证即可。

问:
同一名员工可以被授权为我不同公司实体的债务收取员吗?
答: 如果您希望将同一名个人授权为不同公司实体的债务收取员,每个公司实体必须与该员工一同向SPF申请批准。除非该员工已被SPF批准为所有实体的债务收取员。否则,未经SPF批准的员工不得被授权为未经SPF批准的实体的债务收取员。

问:
如果员工停止作为公司实体的债务收取员,该怎么办?
答: 在员工停止作为贵公司的债务收取员之日起的14天内,公司需要向SPF通报员工停止授权为公司实体的债务收取员的情况。
如果员工曾被授权为公司不同实体的债务收取员,公司需要分别向SPF通报每个公司实体的情况。

进一步阅读:新加坡催收业务开办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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