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灾害申请房屋税减免
问: |
房屋遭受重大灾害可否申请减免房屋税? |
答: |
房屋遭受重大灾害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申请派员调查,凡每设籍户之毁损面积达5成以上,必须修复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征房屋税,若毁损面积达3成以上而不及5成者,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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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房屋未作营业使用,为何课征营业用房屋税? |
答: |
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因房屋虽未办营业登记但堆置与营业有关之物品,供仓库使用,依规定应按营业用税率课征房屋税。二、该房屋原设有营业商号登记,该营业商号已停业但未依法申请歇业注销营业登记,房主亦未依房屋税条例第7条规定向税捐稽征机关申报房屋使用情形变更以前,仍以营业用课征房屋税。 |
问: |
年度中房屋买卖移转过户,该年度的房屋税应由谁负担? |
答: |
房屋典卖移转在当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税自当月起向承受人课征。在当月16日以后者,次月起向承受人课征。但承受人(买方)得申请代缴前业主(卖方)应缴未缴(包括以前各年期及移转当期)房屋税,其代缴税额得向纳税义务人求偿或在买卖价款内扣除。 |
问: |
房屋税的课征范围如何? |
答: |
房屋税,以附着于土地之各种房屋,及有关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之建筑物,为课征对象。房屋,指固定于土地上之建筑物,供营业、工作或住宅用者。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之建筑物,指附属于应征房屋税之其他建筑物,因而增加该房屋之使用价值者。 |
问: |
房子出租供他人居住或所有权人户籍未迁入,是否可申请适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税税率? |
答: |
符合自住住家用要件(即1.无出租。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以内。)的房屋,可适用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税率1.2%,且不以户籍迁入为要件,但是如果将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则视承租人实际使用情形,依所适用税率课征房屋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