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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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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重大災害申請房屋稅減免

答案
問:
房屋遭受重大災害可否申請減免房屋稅?
答:
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征機關申請派員調查,凡每設籍戶之毀損面積達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征房屋稅,若毀損面積達3成以上而不及5成者,減半征收。

問:
房屋未作營業使用,為何課征營業用房屋稅?
答:
這可分為兩種情況:一、因房屋雖未辦營業登記但堆置與營業有關之物品,供倉庫使用,依規定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征房屋稅。二、該房屋原設有營業商號登記,該營業商號已停業但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營業登記,房主亦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稅捐稽征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前,仍以營業用課征房屋稅。

問:
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該年度的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答:
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征。在當月16日以後者,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征。但承受人(買方)得申請代繳前業主(賣方)應繳未繳(包括以前各年期及移轉當期)房屋稅,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賣價款內扣除。

問:
房屋稅的課征範圍如何?
答: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征對象。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征房屋稅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問:
房子出租供他人居住或所有權人戶籍未遷入,是否可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
答: 符合自住住家用要件(即1.無出租。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的房屋,可適用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2%,且不以戶籍遷入為要件,但是如果將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則視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依所適用稅率課征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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