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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相关问答(二)

答え
问:
被冒用身份的自然人如何申请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
答:
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问:
什么情况下可以受理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
答: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1. 有证据初步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虚假登记影响;
  2. 属于本部门管辖。

问:
什么情况下不能受理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1. 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
  2. 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已注销的,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的除外;
  3.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问:
被撤销虚假登记市场主体会受到哪些惩戒措施?
答: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情节,该市场主体将受到相关行政或刑事处罚。

问:
如何认定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1. 制作或指使他人制作虚假材料进行虚假登记的;
  2. 冒名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或擅自提供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登记的;
  3. 冒名签字人或指使他人冒名签字进行虚假登记的;
  4.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
  5. 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中,对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作出过承诺的申请人和提交人,能够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除外;
  6. 有证据证明对虚假登记承担直接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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