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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北京市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的相關問答(二)

答案
問:
被冒用身份的自然人如何申請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
答:
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虛假登記,被冒用人應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線上或者線下途徑核驗身份信息。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說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並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代理權限證明等材料。

問:
什麽情況下可以受理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
答:
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1. 有證據初步證明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虛假登記影響;
  2. 屬於本部門管轄。

問:
什麽情況下不能受理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1. 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虛假登記,被冒用人未能通過身份信息核驗的;
  2. 涉嫌虛假登記的市場主體已註銷的,申請撤銷註銷登記的除外;
  3.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問:
被撤銷虛假登記市場主體會受到哪些懲戒措施?
答: 因虛假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的市場主體,其直接責任人自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場主體登記。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具體情節,該市場主體將受到相關行政或刑事處罰。

問:
如何認定虛假登記直接責任人?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虛假登記直接責任人:
  1. 制作或指使他人制作虛假材料進行虛假登記的;
  2. 冒名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或擅自提供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虛假登記的;
  3. 冒名簽字人或指使他人冒名簽字進行虛假登記的;
  4. 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登記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仍接受委托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的;
  5. 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中,對提交材料和填報信息真實、合法、有效、完整作出過承諾的申請人和提交人,能夠證明其自身沒有過錯的除外;
  6. 有證據證明對虛假登記承擔直接責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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