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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香港

ご質問

香港自願醫保計劃下合資格保費的扣稅安排的常見問題

答え
《2018年稅務(修訂)(第8號)條例》於2018年11月9日在香港刊憲正式落實成為法例,指出香港納稅人為自己或為其指明親屬購買自願醫保計劃下的認可產品所繳付的合資格保費,將可在2019/20及其後的課稅年度於香港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下獲得稅務扣除,以下是關於申索此項稅務扣除的常見問題:

問:
何謂香港自願醫保計劃保單?
答:
是指閣下所購買的保單之保險計劃已獲香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核實其符合政府自願醫保計劃下的規定,閣下可瀏覽以下網站 https://www.vhis.gov.hk/tc/consumer_corner/list-plans.html 查閱已獲認可的產品名單。

問:
香港自願醫保計劃的稅務扣除額是多少?
答:
由2019/20課稅年度起,香港納稅人可就其合資格的自願醫保計劃保單所支付的保費作稅務扣除,每名納稅人就每名受保人於有關課稅年度中最高可獲的扣除額為HK$8,000。

問:
如何享有稅務扣除資格?
答:
自2019/20課稅年度起,如閣下或與閣下同住之配偶購買香港自願醫保計劃下合資格的認可產品,並以保單持有人身分為受保人繳付合資格保費,相關合資格保費則可申請稅務扣除。除受保人必須為閣下自己或有關課稅年度內閣下所指明親屬外,還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受保人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的任何時間持有香港身分證; 或
  • 受保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有任何時間屬未滿11歲且未持有香港身分證,但在出生或被領養時,其生父母或養父母是香港身分證持有人。

問:
何謂指明親屬?
答:
指明親屬是指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有任何時間符合以下身份的人士:
  • 閣下的配偶;
  • 閣下或閣下配偶年滿55歲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閣下或閣下配偶未年滿55歲但合乎資格申請政府傷殘津貼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閣下或閣下配偶未年滿18歲且未婚的子女或兄弟姊妹;
  • 閣下或閣下配偶年滿18歲,但未年滿25歲且未婚,並在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相類似的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或兄弟姊妹;
  • 閣下或閣下配偶年滿18歲且未婚,但因身體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不能工作的子女或兄弟姊妹 。

問:
如何申請香港自願醫保稅務扣除?
答:
閣下只需要將申索扣除合資格保費的金額填寫在有關課稅年度的香港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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