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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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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赠与税纳税义务人

答え
问:
谁应该办理赠与税申报?
答:
  1. 经常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我国国民,将他在我国境内或境外的财产赠送给别人的时候。
  2. 经常居住在我国境外的我国国民或者是外国人,将他在我国境内的财产赠送给别人的时候。
  3. 赠与行为发生的前2年内,虽然赠与人自愿丧失我国国籍,将他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的财产赠送给别人的时候。

问: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何谓「经常居住我国境内」及「经常居住我国境外」?
答:
  1. 赠与行为发生前2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也就是有户籍登记的人。
  2. 在中华民国境内没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赠与行为发生前2年内,已经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停留超过365天,都算是「经常居住我国境内」。但是接受我国政府聘请从事工作,在我国境内有特定居留期间,不论时间长短,都不算是经常居住我国境内。而所谓「经常居住我国境外」,就是指不属于前面所讲的情况。

问:
谁是赠与税纳税义务人?
答:
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赠与人,但是在赠与人行踪不明,或者是应该要缴纳的赠与税款超过缴纳期限还没有缴纳的话,而且在我国境内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亦或赠与人死亡时赠与税尚未核课时,则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

问:
赠与税应于什么时候办理申报?
答: 赠与人在同1年度以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值超过所规定的赠与税免税额的时候,应该要在赠与日后30天内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赠与税。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应在规定期限内,用书面向稽征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申请延长期限以3个月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征机关视实际情形核定延长期限。
前面所提的「赠与日」就是指赠与契约订约日。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义兴建房屋时,以取得房屋使用执照日为赠与日;未成年人购置财产,或者二亲等以内亲属间财产的买卖,视同是赠与时,则以买卖契约订约日为赠与日;他益信托以信托契约订定、变更日为赠与行为发生日。

问:
何种情况下可由受赠人办理赠与税申报?
答: 受赠人依据法院的确定判决或和解,愿意代替赠与人申报缴纳赠与税,如果经查明确实属赠与时,税捐稽征机关将受理由受赠人申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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