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税纳税义务人
问: |
谁应该办理赠与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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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何谓「经常居住我国境内」及「经常居住我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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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谁是赠与税纳税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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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赠与人,但是在赠与人行踪不明,或者是应该要缴纳的赠与税款超过缴纳期限还没有缴纳的话,而且在我国境内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亦或赠与人死亡时赠与税尚未核课时,则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 |
问: |
赠与税应于什么时候办理申报? |
答: |
赠与人在同1年度以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值超过所规定的赠与税免税额的时候,应该要在赠与日后30天内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赠与税。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应在规定期限内,用书面向稽征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申请延长期限以3个月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征机关视实际情形核定延长期限。 前面所提的「赠与日」就是指赠与契约订约日。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义兴建房屋时,以取得房屋使用执照日为赠与日;未成年人购置财产,或者二亲等以内亲属间财产的买卖,视同是赠与时,则以买卖契约订约日为赠与日;他益信托以信托契约订定、变更日为赠与行为发生日。 |
问: |
何种情况下可由受赠人办理赠与税申报? |
答: |
受赠人依据法院的确定判决或和解,愿意代替赠与人申报缴纳赠与税,如果经查明确实属赠与时,税捐稽征机关将受理由受赠人申报缴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