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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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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答案
問:
誰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答:
  1. 經常居住在台灣境內的台灣居民,將他在台灣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2. 經常居住在台灣境外的台灣居民或者是外國人,將他在台灣境內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3. 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將他在台灣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問: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答:
  1. 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台灣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2. 在台灣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台灣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都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但是接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間,不論時間長短,都不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而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就是指不屬於前面所講的情況。

問:
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答: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台灣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問:
贈與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答: 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所規定的贈與稅免稅額的時候,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前面所提的「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問:
何種情況下可由受贈人辦理贈與稅申報?
答: 受贈人依據法院的確定判決或和解,願意代替贈與人申報繳納贈與稅,如果經查明確實屬贈與時,稅捐稽徵機關將受理由受贈人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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