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 – 董事的罢免
问: |
如何罢免董事? |
答: |
除了自愿辞任外,公司可藉在成员大会上通过的普通决议,在某董事任期届满前,罢免某名董事,不论公司章程细则或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协议有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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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上所述,是否有任何例外? |
答: |
有的,如有关公司属私人公司,上述情况并不适用于授权罢免一名已自1984 年 8 月 31 日起任终身职的董事。 |
问: |
什么是特别通知? |
答: |
特别通知适用于提出动议去罢免董事或委任任何人替代该名遭罢免的董事。 特别通知需由成员向公司发出动议,并最前于会议前的 28 日发出,否则该决议无效。有关公司须 ( 如切实可行的话 ) 于接获罢免董事的决议的通知时,按发出该通知的同样方式,向其他成员发出该决议的通知。 |
问: |
公司需要就有关罢免发出通知给被罢免的董事吗? |
答: |
公司如根据第 462(4) 条接获罢免董事的决议的通知,须立即将该通知的文本,送交有关董事。 |
问: |
董事有权利去抗议该罢免吗? |
答: |
有关董事 ( 不论是否有关公司的成员 ) 有权出席在表决上述决议的会议上及要求公司传阅及读出其书面申述等。 |
问: |
如何通过于会议上普通决议? |
答: |
普通决议是指获过过半数票出席的公司成员( 或某拥有投票权的类别成员 )通过的成员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