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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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国际机场园区发展条例之租税优惠规定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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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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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营利事业或其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之分公司委托园区内之自由港区事业于自由港区内从事货物储存与简易加工,并将该外国营利事业之货物售与国内、外客户者,其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当年度售与国内客户之货物,超过其当年度售与国内、外客户销售总额10%者,其超过部分不予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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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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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新市镇开发条例之租税优惠规定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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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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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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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于新市镇之建设,得按其实际投资总额,即其核定投资建设计划实际购置全新供建设使用之机器及设备总额20%范围内,抵减投资建设计划完成当年度及以后4年度之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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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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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得于新市镇开始营运后,得按其实际投资总额,即其投资计划实际购置全新供营业使用之机器及设备总额20%范围内,抵减当年度及以后4年度之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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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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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于新市镇之建设,必要之施工机器设备得按所得税法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所载年数,缩短1/2计算折旧;其缩短后之年数不满1年者,不予计算。但以采用所得税法第51条规定之平均法或定率递减法折旧方法者为限,且对其采用加速折旧之施工机器及设备,应与其他固定资产分别记载,或于有关资产帐户及财产目录标明,并于开始提列折旧之年度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检附加速折旧证明及公司执照复印件一并附送管辖稽征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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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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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都市更新条例之租税优惠规定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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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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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都市更新事业机构,投资于经主管机关划定或变更为应实施都市更新地区之都市更新事业支出,得于支出总额20%范围内,抵减其都市更新事业计划完成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当年度不足抵减时,得在以后4年度抵减之。其每1年度得抵减总额,以不超过该公司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50%为限。但最后年度抵减金额,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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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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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租税优惠规定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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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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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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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研究发展、实验或质量检验用之仪器设备,其耐用年数在2年以上者准按所得税法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所载年数,缩短1/2计算折旧;缩短后余数不满1年者,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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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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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投资于研究发展之支出,得选择以下列方式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并以不超过该公司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一经择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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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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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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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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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支出金额10%限度内,抵减自当年度起3年内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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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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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景气指数达一定情形下,新投资创立或增资扩展之中小企业达一定投资额,增雇一定人数之员工且提高该企业整体薪资给付总额时,
得就其每年增雇本国籍员工所支付薪资金额之130%限度内,自其增雇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员工年龄在24岁以下者,得就每年增雇本国籍员工支付薪资金额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内,自其增雇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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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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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景气指数达一定情形下,调高基层员工之平均薪资给付水平时,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资调整而增加支付本国籍现职基层员工薪资金额之130%限度内,自其增加薪资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但因增雇员工所致增加之薪资给付金额已适用其他租税优惠措施者,不得重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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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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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资源回收再利用法之租税优惠规定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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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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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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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再利用事业购置自行使用于回收再利用之设备,其在同一课税年度内购置总金额达新台币60万元以上者,得就购置成本按7%,自当年度起5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适用该项之设备,以全新及未申请投资抵减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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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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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再利用事业投资研究支出,如符合资源回收再利用事业购置设备及研究支出投资抵减办法,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其属公司组织者,得按30%,其余事业得按20%,自当年度起5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支出总金额超过前2年度研究经费平均数者,其属公司组织者,超过部分得按50%,其余事业得按30%抵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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