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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確實有實質審查,但官方僅聚焦於「絕對理由」。即是說,審查官收到申請後,只會判斷你的商標有沒有品牌識別性?是不是行業通用詞?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或欺騙消費者?只要沒踩到這些法律死穴,官方就會直接放行,讓商標進入公告程序。至於有沒有相同或近似、有沒有抄襲別人?官方一概不管。
歐盟商標最獨特的地方,在於官方完全不審查「相對理由」。也就是說,即使數據庫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標,官方也絕不主動拒絕新申請。
EUIPO這種「放任」的做法,主要基於三個原因:
- 尊重市場商業共存:EUIPO認為,商標即使近似,企業仍可能在不同成員國、不同渠道中相安無事,甚至雙方早已達成共存協議。官方若硬性駁回,反而會扼殺商業市場的自由度與彈性。
- 精簡 27 國的行政程序:歐盟涵蓋27個成員國。如果要求官方在審查時,逐一比對所有成員國的本地及海外商標,審查程序將會漫長得毫無效率。
- 權利回歸品牌持有人:EUIPO將「是否禁止後人申請相似商標」的決定權,完全交回在先權利人。官方發現近似商標時,頂多只會向在先權利人發出檢索報告通報(前提是申請時有勾選接收通知),至於要不要提出異議,全由企業自行決定。
正因為官方不管,企業更需要掌握主導權。想保護自己的品牌就必須採取以下策略:
- 建立常態化商標監控:歐盟商標從「官方公告」到「正式核准註冊」,中間只有3個月的公告期。企業必須委託專業商標代理人,或利用商標監控系統定期檢索官方公告,務求在第一時間發現任何近似的新申請。
- 在公告期內正式提出商標異議:只要監控系統發現有近似的新商標申請,你必須抓緊這3個月的公告期,向 EUIPO提出異議。這是最直接及合法的攔截手段。
(1)
兩大反對理由:高度近似與消費者混淆
你要向官方證明自己的商標註冊在先。同時,雙方的圖樣、文字,以至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高度近似,足以令歐盟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2)
利用冷靜期逼使對方讓步
程序一啟動,官方會強制雙方進入2個月的冷靜期,最長可延長至24個月。這段時間是談判的黃金窗口。後申請人如果發現勝算不高,通常會主動撤回申請,或與你簽署「商標共存協議」,限制他們在歐洲的商業使用範圍。
一錯過3個月的公告期,導致近似商標註冊成功,你仍可向EUIPO提出無效宣告,去推翻對方的註冊。不過,無效宣告屬於正式的法律訴訟,涉及的律師費與時間成本,往往比在公告期內提出反對高出數倍。
若後來的申請人明知在先品牌的存在,卻刻意在歐盟搶註(例如前經銷商或合作夥伴),你大可以對方屬於「惡意申請」為由提出撤銷。EUIPO對這類惡意搶註行為打擊非常嚴厲。只要證據確鑿,官方會直接撤銷對方的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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