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在 2024 年 9 月 20 日頒佈的初次法令《2024 年所得稅(單位信託在馬來西亞收取源自馬來西亞境外收入)(豁免)令》[P.U.(A) 250/2024] 中,合資格單位信託在馬來西亞收取源自馬來西亞境外的應課稅收入,可豁免繳納所得稅。該初次法令的生效期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要符合本項豁免資格,該基金必須是設在馬來西亞的稅收居民單位信託,並由獲得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許可的管理公司負責管理,且已獲取源自馬來西亞境外的收入。
此豁免不適用於經證券委員會批准、且在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或產業信託基金。此外,從事銀行業、保險業、海運或空運業務的單位信託亦不具備享受該豁免的資格。
合資格單位信託或合資格單位信託的管理公司須遵守《本法案》第134A 條文下規定的條件。具體條件如下:
- 該外國來源收入必須:
(1)在來源國已以類似方式被徵稅;且
(2)按不低於 15% 的稅率被徵稅。
- 管理公司須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在馬來西亞聘用足夠數量的員工;且
(2)在馬來西亞產生足夠的運營支出。
在確定合資格單位信託的應課稅收入時,與豁免收入相關的任何扣除項均不得予以計算。此外,該單位信託仍須根據本法案的規定提交報稅表、賬目明細表或其他相關信息。
在初次法令之後,《2026 年所得稅(單位信託在馬來西亞收取源自馬來西亞境外收入)(豁免)2024 年(修正)令》[P.U.(A) 270/2026] 於 2026 年 7 月 27 日頒佈。該修正令將稅收豁免期限從 2026 年 12 月 31 日延長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額外提供了四周年的稅收減免優惠。
|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