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新加坡準則下的合併財務報表
合併財務報表能夠完整呈現處於同一控制下企業集團的整體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在新加坡,合併財務報表的編制受《新加坡財務報告準則》(SFRS)規範。
本文將說明:
一、 哪些公司必須編制合併財務報表;以及
二、 在哪些情況下公司可豁免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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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公司
若一家公司為母公司,即對一個或多個子公司具有控制權,則通常必須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根據 SFRS 110《合併財務報表》,若母公司符合以下條件,即視為對其子公司具有控制權:
(1) 擁有實際決定子公司財務及經營方針的能力
(2) 透過對子公司的參與享有可變回報;
(3) 能憑藉其權力影響這些回報。
在實際操作中,這意味着凡在新加坡註冊的母公司,無論子公司設立於新加坡或海外,都必須合併其所有子公司的財務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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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可獲得豁免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根據 SFRS 110,母公司在同時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時,可豁免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1) 該母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或
(2) 該母公司為部分持股子公司且所有其非控股股東(包括無表決權股東)已獲通知並無異議;
(3) 其最終或上層母公司已編制符合 SFRS 或等同 IFRS 標準的合併財務報表並向公眾公開;
(4) 其債務或股權工具未公開交易,該母公司無證券上市要求
即使母公司符合豁免條件,在新加坡註冊的子公司仍是獨立法人實體,仍須按照會計與企業監管局(ACRA)的要求編制本地財務報表。董事須確保依《公司法》及 SFRS 準時編制並提交財務報表。
審計要求
即使需要編制合併財務報表,其是否需要審計取決於公司或集團的規模:
一、 符合小實體或小集團標準的,可享有審計豁免;
二、 其他公司或集團則必須對其合併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以確保對利益相關者的透明度與問責。
結論
合併財務報表能夠全面展現企業集團的整體財務狀況,但並非所有母公司都必須編制。了解 SFRS 下的要求、豁免及審計義務,對於遵守法規並維護利益相關者信心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