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實施第二階段的唯一業務識別碼
香港政府決定採用商業登記號碼作為不同實體的「唯一業務識別碼」。於2021年11月1日起,有限合夥基金公司已在第一階段以商業登記號碼作為唯一業務識別碼。而在公司註冊處登記之有限公司和其他類型的實體,亦將於2023年12月27日開始實施第二階段的唯一業務識別碼。
一、 不再使用公司編號
於第二階段實施前,公司註冊處將向每間已註冊公司發出有關以商業登記號碼作為唯一業務識別碼的變更及不再使用公司編號事宜的通知書。
此外,於第二階段實施後,公司註冊處將不分發公司編號予新註冊的公司,註冊證書上將顯示商業登記號碼。已註冊公司亦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確認書作為變更編號的證據。
二、 修訂指明表格
於第二階段實施後,公司註冊處將接受已修訂的指明表格。但是,在過渡性安排下,註冊處於實施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仍接受現有表格,除了表格NNC1, NNC1G, NNC5, NN1隻限於實施日期起計的四周內接受。
三、 在註冊及周年申報時需額外填寫的資料
以下資料需於註冊新公司及周年申報時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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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經營業務性質包括編碼及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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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絡電話號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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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書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商牌照號碼。如沒能提供號碼,需填寫無須領有牌照的原因。
公司註冊處已發佈新的指明表格及於第二階段實施後只接納新表格。如啓源是既有客戶的公司秘書,我們將適時地為所有待辦及新的案件準備合適的表格,以供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