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实施第二阶段的唯一业务识别码
香港政府决定采用商业登记号码作为不同实体的「唯一业务识别码」。于2021年11月1日起,有限合伙基金公司已在第一阶段以商业登记号码作为唯一业务识别码。而在公司注册处登记之有限公司和其他类型的实体,亦将于2023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第二阶段的唯一业务识别码。
一、 不再使用公司编号
于第二阶段实施前,公司注册处将向每间已注册公司发出有关以商业登记号码作为唯一业务识别码的变更及不再使用公司编号事宜的通知书。
此外,于第二阶段实施后,公司注册处将不分发公司编号予新注册的公司,注册证书上将显示商业登记号码。已注册公司亦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确认书作为变更编号的证据。
二、 修订指明表格
于第二阶段实施后,公司注册处将接受已修订的指明表格。但是,在过渡性安排下,注册处于实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仍接受现有表格,除了表格NNC1, NNC1G, NNC5, NN1只限於实施日期起计的四周内接受。
三、 在注册及周年申报时需额外填写的资料
以下资料需于注册新公司及周年申报时填写:
-
拟经营业务性质包括编码及描述;
-
香港联络电话号码;及
-
公司秘书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号码。如没能提供号码,需填写无须领有牌照的原因。
公司注册处已发布新的指明表格及于第二阶段实施后只接纳新表格。如启源是既有客户的公司秘书,我们将适时地为所有待办及新的案件准备合适的表格,以供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