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擴大了長期護理保險的參保人員範圍,凡已參加深圳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員工和年滿十八周歲且未在校就讀的非在職人員,均須參加長期護理保險。
長期護理保險費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0.1%的比例逐月繳納。其中職工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各按照50%比例繳費;退休人員、居民及其他人員由個人全額繳費;困難人群繳費由財政給予補助。
以2019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646元為例,每人每年繳費約為128元。其中職工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各承擔約5.3元/月,退休人員、居民及其他人員個人繳費折合約10.6元/月。
《條例》同時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準、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收支結餘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長期護理保險繳費標準。
長期護理保險待遇按照參保人照護評定等級、服務提供方式、累計參加長期護理保險的年限等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將建立統一的老年人綜合評估制度,科學確定老年人的失能等級、服務類型和照護等級,作為老年人享受相關補貼、長期護理保險待遇、接受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入住養老機構或者醫療機構等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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