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扩大了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凡已参加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和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人员,均须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费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纳。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照50%比例缴费;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由个人全额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给予补助。
以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646元为例,每人每年缴费约为128元。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约5.3元/月,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个人缴费折合约10.6元/月。
《条例》同时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按照参保人照护评定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累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年限等确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将建立统一的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的失能等级、服务类型和照护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接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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