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稅 – 簡介
根據稅務條例,香港稅務局可從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的應評稅利潤中徵收利得稅,然而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繳利得稅。
地域來源原則是指只有符合以下3項條件的人士,才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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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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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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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利潤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換言之,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例如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
利潤來源地是指納稅人獲利交易,賺取利潤的確切地理位置,香港稅務局於2012年7月發出<<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修訂本)>> - 利潤來源地,詳細闡明稅務局根據何種驗證準則以確定各類收入/利益的來源地:
貿易利潤:以達成買賣合約的地方為根據。 "達成"一詞不能僅解作法律上的簽立,其涵義亦包括商議、訂定合約和執行合約的條款。
製造利潤:以製造貨品的地點為依據,倘若貨品的製造工序部分在香港進行,部分在香港以外進行,則與在香港以外的製造工序有關的利潤,不會視作為在香港產生的利潤。
買賣交易所賺取的佣金:進行有關活動的地點。
從房地產獲得的收入/利潤:物業所在地。
買賣上市股票和證券利潤:有關股票或證券的證券交易所在地,如屬場外買賣,則為買賣合約達成的地方。
買賣非上市股票和證券利潤:買賣合約達成的地方。
服務酬金收入:進行有關活動的地點。
利息收入:向借貸人提供信貸的地方。
跨境陸路運輸收入:運載乘客或貨物啟程的地點。
專利權費:取得和授予許可或使用權的地點。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paf/bus_pft_tsp.htm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21.pdf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