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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稅指南 - 應評稅利潤

香港利得稅指南 - 應評稅利潤

什麽是應評稅利潤?應評稅利潤是指任何人士在評稅基期內依照《稅務條例》第 IV 部的規定所計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純利〔售賣資本資產所獲利潤除外〕。

稅務條例並沒有闡明何謂「利潤」一詞,在商業實踐上,利潤可指純利﹑凈收益或盈余。由此可見,利潤關系到收入和支出的確定。

那麽,什麽利潤是應評稅的?為了計算應評稅利潤,法團在根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AAP)之下所擬備的賬目,就其所示的利潤作出稅務上的若幹調整。香港會計師公會不時會發表《標準會計實務公告》,以規範統一各重要項目在會計處理上的方式。在這些原則和做法中,以下至關重要:

持續經營原則
  • 在擬備賬目時,會假設相關法團有持續經營的能力。

應計基礎或配對原則
  • 在計算利潤時,應當考慮已發生但尚未支付的費用。相對地,如所支付的費用是應用在未來會計期間,那相關費用的支出理當結轉至下年度,以配合相關的未來收入,故此在計算當年度利潤時不應扣除這些費用。

資本與營運性準則
  • 營運性收入反映在損益表上,其收益是須納稅的。
  • 資本性收入反映在資本公積上,其收益是無須納稅的。
  • 營運性支出反映在損益表上,其開支是可予以扣除的。
  • 資本性的支出,盡管在會計準則上可計入損益表上,但在稅例上一屬資本性的支出,將被重新計入應評稅利潤當中。

簡而言之,如果稅務局就某一項目作出具體規定,則這項規定將淩駕會計原則或一般商業慣例。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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