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稅 – 利潤來源地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如一家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不在香港經營其業務,而其利潤並非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那該公司可考慮將其利潤提出申請豁免繳交香港利得稅。
三項條件
如Hang Seng Bank一案所訂,任何人士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便須繳納利得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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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人士必須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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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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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課稅利潤必須來自該名人士在香港所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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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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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必須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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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指引
<<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 – 利潤來源地>>("指引")集中闡述第三項條件,載列了稅務局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的驗證準則,令香港公司更清晰了解到不同的業務實施時稅務局所采用的準則,從而更有效地確立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在何處進行。當香港公司遵循指引中的原則來構建其活動及編制文件時,可考慮將其利潤提出申請豁免繳交香港利得稅。
規劃和文檔編制
若香港公司打算提出申請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須提供足夠的解釋及文件予稅務局,以證明其所申報的交易利潤是得自香港以外地方。故在公司確立營運模式前或進行某一交易前應預先規劃,以確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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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適當的審核和安排使其運營符合指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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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足夠的文件以支持該項豁免繳納利得稅的申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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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清晰的文檔及交易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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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豁免利得稅征收並不是一個自動的過程,故稅務局會發出查詢信函要求公司提供詳細的解釋和文件證據來證明公司的收入及利潤來自香港以外地方,通過稅務局審查後,才可免繳香港利得稅。稅務局可以要求提出申請的公司提供所有有關的文件,當中包括銷售及購貨發票、銷售及購貨訂單、與業務有關的合同、與交易有關的通訊記錄(例如:電子郵件、信件)、銀行對賬單及匯款文件及付款和收款憑證等等,以證明其所申報的交易利潤是得自香港以外地方。
若成功獲批離岸利潤豁免繳納利得稅,那將可豁免繳納被調查之課稅年度及往後之課稅年度的香港利得稅稅款,除非有證據或跡象顯示公司的營運模式有變更,稅務局才會再次發出查詢信函要求公司提供證據和解釋證明公司仍合乎離岸利潤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的條件。
總結
指引當中所提及到的原則,均是根據多年來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同時亦為離岸利潤申報提供明確的稅務規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不認為香港是避稅天堂,該組織亦未曾將香港列入其公布的避稅天堂名單上。比起其他海外稅務管轄區,香港的稅例相對是簡單,明確及直接的,故在適當的規劃下,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是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af/bus_pft_tsp.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