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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的來源地 – 香港貿易公司

利潤的來源地 – 香港貿易公司

根據各項法院裁決,在評定香港業務從事商品或貨物買賣交易所得利潤的來源地時,香港稅務局所依據的一般原則可簡述如下: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利潤須在香港課稅。所謂「達成買賣合約」,須一並考慮所有為賺取利潤而進行的相關運作,包括招攬訂單,商議,訂定合約,貿易融資,付運和履行合約;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達成,所得利潤不須在香港課稅;


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達成,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完全在香港課稅;


如果是銷售予一名香港顧客,有關的銷售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如商品或貨物是向香港供應商或制造商購買,有關的購貨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傳真等方式,達成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如一間離岸公司在香港成立一間分行,用以采購貨物,商品或收集資料,而不涉及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銷售活動。 在此情況下,該分行不須在香港課稅。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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