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了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外資股比限制。允許外商獨資設立上述金融公司。
取消了50萬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的規定。
取消了禁止外商投資空中交通管制的規定。明確外方不得參與建設、運營機場塔臺。
取消了商用車制造外資股比限制。明確2022年取消乘用車制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的限制。取消了禁止外商投資放射性礦產冶煉、加工和核原料生產的規定。
將小麥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須由中方控股放寬為中方股比不低於34%。
在自貿試驗區內,醫藥領域取消了禁止外商投資中藥飲片的規定;教育領域允許外商獨資設立學制類職業教育機構。
值得註意的是,2020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在說明中增加了負面清單豁免規定,即“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批準,特定外商投資可以不適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中相關領域的規定”。這為特殊形式或特定領域的外商投資保留了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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