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利桑那州註冊代理
註冊代理指由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委派的為該公司提供接收文檔服務(訴訟文檔或法律文檔)的個人或企業實體。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始終在亞利桑那州公司委員會的記錄上維持具有有效亞利桑那州街道位址(不能是郵政信箱或個人郵箱)的註冊代理,否則,該實體將受到在行政上解散的處罰。亞利桑那州公司委員會的正式通知將發送給註冊代理。
註冊代理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亞利桑那州註冊的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被授權可在亞利桑那州進行業務交易的外州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作為其自身的註冊代理, 必須任命一個該公司以外的個人企業實體。例如,公司可以委託其一名董事或高級職員以個人身份作為其註冊代理,但不能任命該公司本身作為其註冊代理。
如果指定某個人為註冊代理,那麽該人必須年滿18歲,並且必須是亞利桑那州的永久性居民,並且必須在亞利桑那州持有永久性的實際街道地址。
註冊代理可以通過填寫並提交由亞利桑那州公司委員會提供的註冊代理接受表格來接受任命。如果註冊代理是企業實體,則該企業實體的授權代理人可以簽署接受書。授權代理人是被授權為該實體簽署的任何人。註冊代理也可以通過從亞利桑那州公司委員會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進行驗證來接受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