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公司以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必須在成立之日起的30天內創建實際控制人登記冊。
現有公司以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則須在2017年3月31日起的60天內創建實際控制人登記冊。
無需在生效日(2017年3月31日)之後創建實際控制人登記冊但隨後被要求創建登記冊的公司,則需在被要求後的60天內創建登記冊。
公司必須在收到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發出的相關通知書所作出的回應後的2個工作日內,將資料輸入到實際控制人登記冊。
公司應采取合理程序識別其實際控制人,並向下列人士發出通知書,以獲取有關控制人的資料:
1、 任何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實際控制人的人;
2、 任何知道或可能知道實際控制人身份的人。
通知書及其回復可以通過電子版或硬拷貝方式進行發送與接收。發送通知書的任務可由公司秘書執行。
如該通知書的收件人未有回復,公司須將其手上現有的實際控制人的資料輸入到登記冊內,並註明該資料尚未獲得實際控制人的確認。這必須在公司向實際控制人發出通知書之日起30天後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
為避免重復申報,公司可在追蹤至在新加坡成立的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企業(該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也將需在其註冊辦事處保存實際控制人登記冊)後停止追蹤實際控制人的資料。
公司和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可以通過向相關方發送通知書並記錄其詳細信息,以及向任何被披露為實際控制人的人發送進一步通知,以履行其義務及職責。
實際控制人登記冊應保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公司委任的歸檔代理人的註冊辦事處。
實際控制人登記冊必須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登記官及管理或執行任何成文法例的公共機構,包括新加坡警察部隊商業事務部、貪汙調查局及新加坡內陸稅務局公開並應要求提供查閱。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