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在成立之日起的30天内创建实际控制人登记册。
现有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则须在2017年3月31日起的60天内创建实际控制人登记册。
无需在生效日(2017年3月31日)之后创建实际控制人登记册但随后被要求创建登记册的公司,则需在被要求后的60天内创建登记册。
公司必须在收到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出的相关通知书所作出的回应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输入到实际控制人登记册。
公司应采取合理程序识别其实际控制人,并向下列人士发出通知书,以获取有关控制人的资料:
1、 任何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实际控制人的人;
2、 任何知道或可能知道实际控制人身份的人。
通知书及其回复可以通过电子版或硬拷贝方式进行发送与接收。发送通知书的任务可由公司秘书执行。
如该通知书的收件人未有回复,公司须将其手上现有的实际控制人的资料输入到登记册内,并注明该资料尚未获得实际控制人的确认。这必须在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发出通知书之日起30天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为避免重复申报,公司可在追踪至在新加坡成立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该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也将需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实际控制人登记册)后停止追踪实际控制人的资料。
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向相关方发送通知书并记录其详细信息,以及向任何被披露为实际控制人的人发送进一步通知,以履行其义务及职责。
实际控制人登记册应保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公司委任的归档代理人的注册办事处。
实际控制人登记册必须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登记官及管理或执行任何成文法例的公共机构,包括新加坡警察部队商业事务部、贪污调查局及新加坡内陆税务局公开并应要求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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