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境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
(1)
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2)
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稅目
計稅單位
備註
乘用車(按排氣量分檔)
每輛
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商用車
客車
每輛
核定載客人數9人以上,包括電車
貨車
整備質量每噸
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客貨兩用汽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
掛車
整備質量每噸
按照貨車稅額的50%計算
其他車輛
專用作業車
整備質量每噸
不包括拖拉機
輪式專用機械車
摩托車
每輛
-
船舶
機動船舶
凈噸位每噸
拖船、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照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
遊艇
艇身長度每米
-
車船稅的適用稅額依照《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車輛、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或由國務院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
應納稅額 = 年應納稅額 /12 x 應納稅月份數
應納稅月份 = 12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取月份)+ 1
法定減免:
(1)
捕撈、養殖漁船;
(2)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3)
警用車船;
(4)
依法應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5)
對節能汽車(乘用車及商務車)減半征收;對新能源車船免征車船稅;
(6)
省一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特定減免:
(1)
經批準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車船,不征車船稅;
(2)
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
(3)
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4)
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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