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的《公司條例》("新條例")已在2012年7月12日在立法會上通過。上一次對現行《公司條例》(第32章)(“現行條例”)進行重大審議和修訂已是在1984年。而現行條例的大部分條款源自1929年的《英國公司法》,所以普遍認為現行條例需要進行一次全面性修改。
自生效日期起,法定股本和股份面值的概念已被廢除。無論在生效日期之前還是之後發行的所有公司股票,將不再具有股份面值。公司章程中任何關於公司法定股本及其股份面值的條文將被視為已從章程中刪除。在新條例下,股本將由已發行股票的面值金額,股票溢價金額及資本贖回儲備構成。
1、 變更摘要
根據現行條例,公司股票的面值是代表可以發行股份的最低價格。
新條例采用強制性的無股份面值制度。無股份面值制度將適用於所有香港公司的股份,無論股份是在新公司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發行。
2、 實際影響
隨著股份面值的取消,法定股本(有別於已發行的股本)的概念亦已不再適用。新公司條例規定,現有公司文件中有關法定股本的規定將被視為刪除。
如果股東有特別需求,他們可以通過特別決議來修改公司的章程,加入一項公司可發行的最大股份數量的條文(之後可以通過普通決議更改可發行最大股份數量)。其作用是限制董事發行股份的能力,這種方式相似於現有法定股本的限制。
新條例並沒有對發行股票設定價格上的要求及限制條文。發行股票的價格將由公司董事自行決定(董事在制定發行價格時,必須遵守其受托責任)。
1、 變更摘要
在新條例附表11中有定立相關過渡安排的條文,目的是確保現有公司無須采取任何行動來變更現有股本及章程文件,便能符合無股份面值制度的要求。雖然被稱為"過渡性條文",但這些規定將會無限期適用。
對於在新公司條例生效日期前簽署的合同、決議、信托契約和其他文件,任何明示或暗示提及的股份面值,將被視作為緊接生效日期前一天股份面值的參考。
從生效日期起,股票溢價中的任何金額和資本贖回儲備中的任何金額將直接成為公司股本的一部分。但是,對於緊接生效日期之前的股票溢價中的金額,將仍可保留新條例前所允許的股票溢價用途。
附表11中的各種雜項的過渡條文的目的是確保無股份面值制度能順利過渡。其中一項條文規定,股東仍需為其在新條例生效日期之前的未繳付股份款項存有責任(無論是由以股份面值還是以溢價方式認購),將不受該股票不再具有面值這一事實而影響。
2、 實際影響
盡管有過渡性條文,公司仍應考慮修改其章程,以響應廢除股份面值制度。
關於涉及股份面值的現有合約,過渡條文只在本地生效,而條文亦不一定適用於外國法院,特別是約束該合約的法律並非是依據香港法律的情況下。此類合同應進行評估,以確定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公司如欲使用有關股票溢價準許用途的過渡性條文,應繼續保留原股票溢價的紀錄於賬目上。
盡管股票溢價已不再適用,但合並減免將繼續有效。根據現行條例,因收購公司而發行股份所產生的溢價,無須記入股票溢價賬目內(而是由合並儲備方式記賬)。而在新條例下,原本因收購公司作為代價而發行的股份,需要記錄為公司股本,將改為歸類為收購股份的認購股本(我們預計,需要以一個類似合並儲備的方式記賬,以反映收購股份的價值超過公司認購股本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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