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的《公司条例》("新条例")已在2012年7月12日在立法会上通过。上一次对现行《公司条例》(第32章)(“现行条例”)进行重大审议和修订已是在1984年。而现行条例的大部分条款源自1929年的《英国公司法》,所以普遍认为现行条例需要进行一次全面性修改。
自生效日期起,法定股本和股份面值的概念已被废除。无论在生效日期之前还是之后发行的所有公司股票,将不再具有股份面值。公司章程中任何关于公司法定股本及其股份面值的条文将被视为已从章程中删除。在新条例下,股本将由已发行股票的面值金额,股票溢价金额及资本赎回储备构成。
1、 变更摘要
根据现行条例,公司股票的面值是代表可以发行股份的最低价格。
新条例采用强制性的无股份面值制度。无股份面值制度将适用于所有香港公司的股份,无论股份是在新公司条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发行。
2、 实际影响
随着股份面值的取消,法定股本(有别于已发行的股本)的概念亦已不再适用。新公司条例规定,现有公司文件中有关法定股本的规定将被视为删除。
如果股东有特别需求,他们可以通过特别决议来修改公司的章程,加入一项公司可发行的最大股份数量的条文(之后可以通过普通决议更改可发行最大股份数量)。其作用是限制董事发行股份的能力,这种方式相似于现有法定股本的限制。
新条例并没有对发行股票设定价格上的要求及限制条文。发行股票的价格将由公司董事自行决定(董事在制定发行价格时,必须遵守其受托责任)。
1、 变更摘要
在新条例附表11中有定立相关过渡安排的条文,目的是确保现有公司无须采取任何行动来变更现有股本及章程文件,便能符合无股份面值制度的要求。虽然被称为"过渡性条文",但这些规定将会无限期适用。
对于在新公司条例生效日期前签署的合同、决议、信托契约和其他文件,任何明示或暗示提及的股份面值,将被视作为紧接生效日期前一天股份面值的参考。
从生效日期起,股票溢价中的任何金额和资本赎回储备中的任何金额将直接成为公司股本的一部分。但是,对于紧接生效日期之前的股票溢价中的金额,将仍可保留新条例前所允许的股票溢价用途。
附表11中的各种杂项的过渡条文的目的是确保无股份面值制度能顺利过渡。其中一项条文规定,股东仍需为其在新条例生效日期之前的未缴付股份款项存有责任(无论是由以股份面值还是以溢价方式认购),将不受该股票不再具有面值这一事实而影响。
2、 实际影响
尽管有过渡性条文,公司仍应考虑修改其章程,以响应废除股份面值制度。
关于涉及股份面值的现有合约,过渡条文只在本地生效,而条文亦不一定适用于外国法院,特别是约束该合约的法律并非是依据香港法律的情况下。此类合同应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公司如欲使用有关股票溢价准许用途的过渡性条文,应继续保留原股票溢价的纪录于账目上。
尽管股票溢价已不再适用,但合并减免将继续有效。根据现行条例,因收购公司而发行股份所产生的溢价,无须记入股票溢价账目内(而是由合并储备方式记账)。而在新条例下,原本因收购公司作为代价而发行的股份,需要记录为公司股本,将改为归类为收购股份的认购股本(我们预计,需要以一个类似合并储备的方式记账,以反映收购股份的价值超过公司认购股本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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