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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公司条例》

香港新《公司条例》

新《公司条例》于2012年8月在政府宪报刊登,并已于2014年3月3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除招股书、清盘及没有偿还能力相关的条文外,现行条例的所有条文均被废止,并由新条例的条文所取代。这两个领域的条文将保留在现行条例中,并改名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表示,将主导对招股书制度的检讨,并计划将招股书制度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此外,香港政府表示,清盘及没有偿还能力制度将进行单独的法律检讨。

下面列出了新《公司条例》的所有部分及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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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公司条例 2012年第28号法令)(于2012810日刊宪) (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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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的按部分分类的条文

1 部分   导言

2 部分   公司注册处处长及公司登记册

3部分     公司组成及相关事宜,以及公司的重新注册

4部分     股本

5部分     关于股本的事宜

6部分     利润及资产的分派

7部分     债权

8部分     押记的登记

9 部分   账目及审计

10部分   董事及公司秘书

11部分   董事的公平处事

12部分   公司管理及议事程

13 部分 安排、合并及在进行收购和股份回转时强制购入股份

14部分   保障公司或成员权益的补救

15 部分 被除名或撤销注册而解散

16部分   非香港公司

17部分   并非根据本条例组成但可根据本条例注册的公司

18部分   公司与外间的通讯

19部分   调查及查

20部分  杂项条文

21部分   相应修订、过渡性条文及保留条文

新《公司条例》附表

附表 1   母公司及附属企业

附表2    法团成立表格的内容

附表 3   为第361 366条指定的归类条件

附表4    会计披露

附表 5   董事报告的内容:业务审视

附表 6   周年申报表须载有的资料及周年申报表须随附的文件

附表7    在某些条件下可不就之提起法律程序的罪行

附表 8   关乎采用无纸化方式持有及转让股份及债券证的修订

附表9    对《公司条例》(第32条)及其附属法例的相应及相关修订

附表10 对其他条例及附属法例的相应及有关修订

附表 11        过渡性条文及保留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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