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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差額徵稅涉稅問題簡介

中國稅務
差額徵稅涉稅問題簡介

差額徵稅是指納稅人以差額作為銷售額,計算確認應繳納的增值稅。即納稅人以實際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納稅人的規定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  適用差額徵稅的常見情形

  1. 經紀代理服務

    銷售額為納稅人收取的價款加價外費用,減去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2. 旅遊服務

    銷售額為納稅人收取的價款加價外費用,減去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以及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

  3. 勞務派遣服務

    銷售額為納稅人收取的價款加價外費用,減去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

  4.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銷售額為納稅人收取的價款加價外費用,減去受客戶單位委託、代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5. 金融商品轉讓

    銷售額為納稅人所持金融商品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

  6. 融資租賃服務

    銷售額為納稅人收取的價款加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以及相關稅費。

  7. 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

    銷售額為納稅人收取的價款加價外費用,減去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以及發行債券利息。

  8. 航空運輸服務

    銷售額為納稅人收取的價款加價外費用,減去代收的機場建設費,以及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的代收轉付價款。

  9. 建築服務

    銷售額為納稅人收取的價款加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的分包款。

  10. 簽證代理服務

    銷售額為納稅人收取的價款加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

  11. 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客運場站服務

    銷售額為納稅人收取的價款加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承運方的運費。

  12. 房企銷售自行開發不動產

    銷售額為納稅人收取的價款加價外費用,減去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以及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

  13.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不動產

    銷售額為納稅人收取的價款加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

  14.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

    銷售額為納稅人收取的價款加價外費用,減去不動產購置原價或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

  15. 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

    銷售額為納稅人收取的價款加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

  16. 境內機票代理服務/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

    銷售額為納稅人收取的價款加價外費用,減去代收轉付境內機票結算款/代收轉付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以及相關費用。

二、  差額開票

根據納稅人是否可以就差額部分開具專票,分為兩種開票方式:

(一)
差額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 開票方式

    (1)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差額部分開具普通發票 剩餘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使用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開具專用發票

  2. 差額部分不得開具專票的項目

    (1) 金融商品轉讓
    (2) 經紀代理服務
    (3) 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4) 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
    (5) 旅遊服務
    (6) 勞務派遣服務、安保服務選擇差額徵稅的
    (7)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8) 提供簽證代理服務
    (9)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
    (10)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

(二)
差額部分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 開票方式

    (1) 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 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 差額部分可以開具專票的項目

    (1)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
    (2) 建築服務預繳以及建築服務簡易計稅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3) 房企銷售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 ;
    (4)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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