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召集股東臨時會
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會召開一次股東常會,若有重大事項需討論,也可以召開股東臨時會。原則上股東會及股東臨時會都是由董事會召集,但如果董事會不能召集,可以有下面二種方式召開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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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不能召集,監察人可以為了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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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且總數達3%以上股份之股東,經台灣經濟部門許可後可自行召集;或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50%股份之股東,不需要任何許可即可以自行召集。
非上市公司股票停止過戶日期間為開會前15日內,上市公司股票停止過戶期間為開會前30日內,如果是股東需要參加或召集股東臨時會,需要注意必需在股票停止過戶日期買進或持有公司股票,才能取得出席股東會的資格。
依台灣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業務機關,誰佔有董事會的多數席次,就是掌握了公司的經營權。有些公司不同派系股東或董事為取得公司經營權,會利用上述股東臨時會的會議召開進行經營權爭權,一旦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原有的經營層等於全數被解任,經營權隨即變天,經營者應對此有危機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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