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召集股东临时会
台湾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会召开一次股东常会,若有重大事项需讨论,也可以召开股东临时会。原则上股东会及股东临时会都是由董事会召集,但如果董事会不能召集,可以有下面二种方式召开股东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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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能召集,监察人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于必要时召集股东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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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且总数达3%以上股份之股东,经台湾经济部门许可后可自行召集;或继续三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超过50%股份之股东,不需要任何许可即可以自行召集。
非上市公司股票停止过户日期间为开会前15日内,上市公司股票停止过户期间为开会前30日内,如果是股东需要参加或召集股东临时会,需要注意必需在股票停止过户日期买进或持有公司股票,才能取得出席股东会的资格。
依台湾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业务机关,谁占有董事会的多数席次,就是掌握了公司的经营权。有些公司不同派系股东或董事为取得公司经营权,会利用上述股东临时会的会议召开进行经营权争权,一旦股东临时会改选董监事,原有的经营层等于全数被解任,经营权随即变天,经营者应对此有危机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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