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滿足條件的雇用保險參保人(在職者)或失業者參加並完成厚生勞動大臣指定的一般教育訓練,則公共職業安定所將補助一定比例的訓練費用,該補助金被稱為“一般教育訓練補助金”(日文“一般教育訓練給付金”)。
- 領取條件
一般教育訓練補助金的補助物件應滿足下列所有條件:
(1) 一般教育訓練的訓練費用由補助對象本人支付;
(2) 截止至參訓當日,補助物件的雇用保險“補助條件期間”不少於3年;如補助物件首次領取補助,不少於1年;
(3) 補助物件在參加訓練時如已失業,則失業次日距離訓練開始當日不超過1年;
(4) 最近1次領取教育訓練補助金的日期距離此次訓練開始當日超過3年。
- 補助條件期間
“補助條件期間”指,截止至參訓當日,補助對象持續作為參保人(包括一般參保人、高齡參保人、短期雇用特例參保人,下同。)受雇于同一雇主之期間。在作為參保人受雇于上述雇主前,在其它事業所成為參保人的期間亦算入補助條件期間。但是,如前後兩次成為參保人的間隔期超過1年,或前次期間後領取過教育訓練補助,則前次期間不算入補助條件期間。
- 補助金額
一般教育訓練補助金的金額為補助對象本人支付之教育訓練經費的20%,最高不超過10萬日元,教育訓練經費的20%低於4,000日元時,不實施補助。
補助物件在參加訓練前的1年內,如接受(職業能力發展促進法第30條之3規定的)職業顧問的職業諮詢,則計算教育訓練經費時可算入最高2萬日元的諮詢費用。
- 申領手續
補助物件應在完成訓練當天次日起1個月內,向管轄所在地的公共職業安定所提交下列資料:
(1) 教育訓練補助金支付申請書(日文“教育訓練給付金支給申請書”);
(2) 教育訓練完成證明書(日文“教育訓練修了証明書”);
(3) 收據;
(4) 職業諮詢費用帳單、職業諮詢費用記錄及職業諮詢實施證明書(如接受職業顧問的職業諮詢);
(5) 身份證明文件、位址證明文件、個人號碼證明文件;
(6) 退還金額明細書(如教育訓練設施在開具收據後需要返還一部分教育訓練經費予補助物件);
(7) 計畫用於支付訓練經費的金融機關存摺或現金卡;
(8) 教育訓練經費等確認書。
特定一般教育訓練是幫助他人快速再就職、形成早期職業規劃的教育訓練。滿足條件的雇用保險參保人(在職者)或失業者按照厚生勞動大臣的指示,參加並完成特定一般教育訓練後,可成為特定一般教育訓練補助金(日文“特定一般教育訓練給付金”)的補助對象。
- 領取條件
特定一般教育訓練補助金的補助物件應滿足下列所有條件:
(1) 截止至參訓當日,補助對象的雇用保險“補助條件期間”(與一般教育訓練補助金的補助條件期間定義相同)不少於3年;如補助物件首次領取補助,不少於1年;
(2) 補助物件在參加訓練時如失業,在失業當天次日距離訓練開始當日不超過1年;
(3) 最近1次領取教育訓練補助金的日期距離此次訓練開始當日超過3年。
- 補助金額
特定一般教育訓練補助金的金額為支付予教育訓練設施之教育訓練經費的40%,最高不超過20萬日元,教育訓練經費的40%低於4,000日元時,不實施補助。
- 事前手續
補助物件參加特定一般教育訓練前,實施訓練的職業顧問會安排職業諮詢,並提供記載有就業目標、發展提升職業能力事項的工作卡片(日文“ジョブ・カード”)。參保人收到工作卡牌後,在參訓當日的至少1個月前,向管轄所在地的公共職業安定所提交以下資料:
(1) 教育訓練補助金及教育訓練支援補助金領取資格確認票;
(2) 最近1年內發行的工作卡片;
(3) 身份證明文件、地址證明文件、個人編號證明文件;
(4) 擬用於支付訓練經費的金融機關存摺或現金卡;
(5) 專業實踐教育訓練補助及特定一般教育訓練補助再支付報告(僅限過去收到上述補助時)。
- 申領手續
完成事前手續的前提之下,補助物件在完成特定一般教育訓練當天次日起1個月內,應向管轄所在地的公共職業安定所提交以下資料:
(1) 領取資格確認通知書(日文“受給資格確認通知書”);
(2) 教育訓練補助金支付申請書(日文“教育訓練給付金支給申請書”);
(3) 教育訓練完成證明書;
(4) 收據;
(5) 退還金額明細書(如教育訓練設施在開具收據後需要返還一部分教育訓練經費予補助物件);
(6) 特定一般教育訓練補助支付時報告書(日文“特定一般教育訓練給付受給時報告書”)。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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