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雇用持續補助(日文「高年齢雇用継続給付」)分為「高齡雇用持續基本補助金」及「高齡再就業補助金」。
高齡雇用持續基本補助金(日文「高年齢雇用継続基本給付金」)是以未在領取雇用保險基本補助之人士為對象發放的補助金,上述「基本補助」亦包括再就業津貼等、具有代替基本補助性質的補助金。
高齡再就業補助金(日文「高年齢再就職給付金」)是以60歲以上再就業之人士為對象發放的補助金。
因為高齡雇用持續補助面向60歲以上的在職高齡者,因此,高齡雇用持續補助的申請手續應由符合領取條件的在職高齡者之雇主代辦。如參保人本人要求親自辦理申請手續,則雇主亦可以交由參保人辦理。
高齡雇用持續補助的領取條件如下:
- 是60歲以上65歲未滿的雇用保險一般參保人(以下簡稱為「參保人」);
- 成為雇用保險參保人的期間不小於5年;
- 原則上,60歲後薪資不足60歲時間點薪資的75%;
- (高齡再就業補助金)再就業前日時,基本補助的剩餘領取天數有100天以上。
「成為雇用保險參保人的期間」指,參保人在當前工作中作為雇用保險參保人的受僱期間。如從上一份工作中離職而失去參保人資格的日期,距離當前工作中成為參保人的日期未滿1年,且在上述未滿1年的期間內未領取求職者補助及就業促進津貼,則在上一份工作中成為雇用保險參保人的期間亦可以算入當前工作中作為雇用保險參保人的受僱期間。
- 高齡雇用持續基本補助金
對於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高齡雇用持續基本補助金的支付期間從補助對象滿60歲當月起,至滿65歲當月結束。但是,參保人應從每月第一天至當月最後一天維持參保人資格。在日本,實施高齡雇用持續基本補助金的月份被稱為「支付對象月」。
假設參保人在某月離職,且離職日不是該月最後一天,則在該月失去參保人資格,離職當月無法領取高齡雇用持續基本補助金,不屬於高齡雇用持續基本補助金的支付期間。如離職日在該月最後一天,則參保人失去參保人資格的日期為次月1日,離職當月屬於支付期間,離職次月不屬於支付期間。
- 高齡再就業補助金
高齡再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期間為1年或2年,其決定因素是參保人再就業前日時剩餘的基本補助領取天數。
如參保人再就業前日時剩餘的基本補助領取天數超過100天,但未滿200天,則支付期間為再就業當天次日起1年;如剩餘的基本補助領取天數超過200天,則支付期間為再就業當天次日起2年。但是,如支付期間超過滿65歲當月,則在65歲當月之後的支付期間不實施補助。實施高齡再就業補助金的月份亦被稱為「支付對象月」。
參保人應從每月第一天至當月最後一天維持參保人資格,這點與高齡雇用持續基本補助金相同。
高齡雇用持續基本補助金及高齡再就業補助金的補助金額的計算方法一致。
- 基礎計算
補助金額取決於參保人在60歲以上65歲未滿中各月薪資與在60歲時間點的月薪相比的降幅。降幅計算式為【支付對象月取得的薪資÷滿60歲前6個月的平均月薪×100%】。
如降幅不大於61%,則補助金額為支付對象月取得的薪資的15%。如降幅高出61%但低於75%,則計算式如下:
補助金額=-183/280×支付對象月取得的薪資+137.25/280×滿60歲前6個月的平均月薪
- 假設薪資
由於指定原因導致在支付對象月取得的薪資減少,則應將減少部分的金額與取得的薪資合計,算出假設薪資(日文「みなし賃金」)後,再以假設薪資計算降幅及補助金額。上述「指定原因」包括:
(1) 參保人本人採取不正當、違背道德規範的行為而受到公司懲罰;
(2) 因患病、負傷等缺勤、遲到、早退;
(3) 工作地點休業;
(4) 因妊娠、出產、育兒、介護等缺勤、遲到、早退。
例如,甲在60歲時間點的月薪為30萬日元,60歲後在某支付對象月因遲到早退被公司罰款3萬日元,當月取得的薪資僅有18萬日元。則計算甲的降幅為(18萬日元+3萬日元)÷30萬日元×100%=70%。
- 上下限額
如參保人在支付對象月取得的薪資超過370,452日元,或計算出的補助金額低於2,196日元,則不實施補助。
如參保人在支付對象月取得的薪資、與計算出的補助金額的合計大於370,452日元,則補助金額調整為在支付對象月取得的薪資與370,452日元之間的差額。
上述數據僅適用於令和5年度,數據於每年8月1日調整。
- 高齡雇用持續補助金與老齡厚生年金
同時領取高齡雇用持續補助金(雇用保險)、老齡厚生年金(年金保險)之參保人,將根據該參保人年金保險的標準報酬月額占滿60歲前6個月的平均月薪的百分比,下調老齡厚生年金的金額。具體如下表所示:
標準報酬月額占滿60歲前6個月的平均月薪的百分比
老齡厚生年金的下調比率
61%未滿
標準報酬月額6%的金額
61%~75%
標準報酬月額0%~6%的金額
75%以上
因不滿足領取高齡雇用持續補助金的條件,不適用合併調整。
- 高齡再就業補助金與再就業津貼
高齡再就業補助金及再就業津貼同屬於雇用保險制度,但高齡再就業補助金歸類於雇用持續補助;再就業津貼歸類於就業促進津貼。
根據雇用保險法第16條之2第4項,針對同一再就業,參保人僅能選取高齡再就業補助金、再就業津貼之一領取。因為高齡再就業補助金的申請期限較後,因此,參保人可以先申請再就業津貼,如申請未通過,再申請高齡再就業補助金。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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