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雇用持续补助(日文“高年齢雇用継続給付”)分为“高龄雇用持续基本补助金”及“高龄再就业补助金”。
高龄雇用持续基本补助金(日文“高年齢雇用継続基本給付金”)是以未在领取雇用保险基本补助之人士为对象发放的补助金,上述“基本补助”亦包括再就业津贴等、具有代替基本补助性质的补助金。
高龄再就业补助金(日文“高年齢再就職給付金”)是以60岁以上再就业之人士为对象发放的补助金。
因为高龄雇用持续补助面向60岁以上的在职高龄者,因此,高龄雇用持续补助的申请手续应由符合领取条件的在职高龄者之雇主代办。如参保人本人要求亲自办理申请手续,则雇主亦可以交由参保人办理。
高龄雇用持续补助的领取条件如下:
- 是60岁以上65岁未满的雇用保险一般参保人(以下简称为“参保人”);
- 成为雇用保险参保人的期间不小于5年;
- 原则上,60岁后薪资不足60岁时间点薪资的75%;
- (高龄再就业补助金)再就业前日时,基本补助的剩余领取天数有100天以上。
“成为雇用保险参保人的期间”指,参保人在当前工作中作为雇用保险参保人的受雇期间。如从上一份工作中离职而失去参保人资格的日期,距离当前工作中成为参保人的日期未满1年,且在上述未满1年的期间内未领取求职者补助及就业促进津贴,则在上一份工作中成为雇用保险参保人的期间亦可以算入当前工作中作为雇用保险参保人的受雇期间。
- 高龄雇用持续基本补助金
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高龄雇用持续基本补助金的支付期间从补助对象满60岁当月起,至满65岁当月结束。但是,参保人应从每月第一天至当月最后一天维持参保人资格。在日本,实施高龄雇用持续基本补助金的月份被称为“支付对象月”。
假设参保人在某月离职,且离职日不是该月最后一天,则在该月失去参保人资格,离职当月无法领取高龄雇用持续基本补助金,不属于高龄雇用持续基本补助金的支付期间。如离职日在该月最后一天,则参保人失去参保人资格的日期为次月1日,离职当月属于支付期间,离职次月不属于支付期间。
- 高龄再就业补助金
高龄再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期间为1年或2年,其决定因素是参保人再就业前日时剩余的基本补助领取天数。
如参保人再就业前日时剩余的基本补助领取天数超过100天,但未满200天,则支付期间为再就业当天次日起1年;如剩余的基本补助领取天数超过200天,则支付期间为再就业当天次日起2年。但是,如支付期间超过满65岁当月,则在65岁当月之后的支付期间不实施补助。实施高龄再就业补助金的月份亦被称为“支付对象月”。
参保人应从每月第一天至当月最后一天维持参保人资格,这点与高龄雇用持续基本补助金相同。
高龄雇用持续基本补助金及高龄再就业补助金的补助金额的计算方法一致。
- 基础计算
补助金额取决于参保人在60岁以上65岁未满中各月薪资与在60岁时间点的月薪相比的降幅。降幅计算式为【支付对象月取得的薪资÷满60岁前6个月的平均月薪×100%】。
如降幅不大于61%,则补助金额为支付对象月取得的薪资的15%。如降幅高出61%但低于75%,则计算式如下:
补助金额=-183/280×支付对象月取得的薪资+137.25/280×满60岁前6个月的平均月薪
- 假设薪资
由于指定原因导致在支付对象月取得的薪资减少,则应将减少部分的金额与取得的薪资合计,算出假设薪资(日文“みなし賃金”)后,再以假设薪资计算降幅及补助金额。上述“指定原因”包括:
(1) 参保人本人采取不正当、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而受到公司惩罚;
(2) 因患病、负伤等缺勤、迟到、早退;
(3) 工作地点休业;
(4) 因妊娠、出产、育儿、介护等缺勤、迟到、早退。
例如,甲在60岁时间点的月薪为30万日元,60岁后在某支付对象月因迟到早退被公司罚款3万日元,当月取得的薪资仅有18万日元。则计算甲的降幅为(18万日元+3万日元)÷30万日元×100%=70%。
- 上下限额
如参保人在支付对象月取得的薪资超过370,452日元,或计算出的补助金额低于2,196日元,则不实施补助。
如参保人在支付对象月取得的薪资、与计算出的补助金额的合计大于370,452日元,则补助金额调整为在支付对象月取得的薪资与370,452日元之间的差额。
上述数据仅适用于令和5年度,数据于每年8月1日调整。
- 高龄雇用持续补助金与老龄厚生年金
同时领取高龄雇用持续补助金(雇用保险)、老龄厚生年金(年金保险)之参保人,将根据该参保人年金保险的标准报酬月额占满60岁前6个月的平均月薪的百分比,下调老龄厚生年金的金额。具体如下表所示:
标准报酬月额占满60岁前6个月的平均月薪的百分比
老龄厚生年金的下调比率
61%未满
标准报酬月额6%的金额
61%~75%
标准报酬月额0%~6%的金额
75%以上
因不满足领取高龄雇用持续补助金的条件,不适用合并调整。
- 高龄再就业补助金与再就业津贴
高龄再就业补助金及再就业津贴同属于雇用保险制度,但高龄再就业补助金归类于雇用持续补助;再就业津贴归类于就业促进津贴。
根据雇用保险法第16条之2第4项,针对同一再就业,参保人仅能选取高龄再就业补助金、再就业津贴之一领取。因为高龄再就业补助金的申请期限较后,因此,参保人可以先申请再就业津贴,如申请未通过,再申请高龄再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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