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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雇用保險的介護休業補助

日本雇用保險的介護休業補助

1992年4月1日,《育兒休業法》在日本施行,1年後,育兒休業法更名為《育兒介護休業法》,介護休業制度正式法制化。但直至4年後的1999年4月1日,介護休業制度才正式義務化,所有雇主均有義務為員工提供介護休業假期,以便員工照顧孩子、生病的家屬等等。

員工基於育兒介護休業法提出的介護休業申請,雇主不得拒絕。

本指引中,啓源將參照日本厚生勞動省資料,簡要介紹雇用保險的介護休業補助,總結歸納介護休業補助的領取條件及補助金額,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提供日本社會保險加入及工資計算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補助對象

介護休業補助(日文「介護休業給付」)的補助對象分為以下2類:
  1. 以介護家屬為由,休業,在進行介護休業開始日的前2年內,薪資計算天數為11天以上的月份累計滿12個月之參保人(指雇用保險的一般參保人及高齡參保人,下同);
  2. 介護休業開始日於2020年8月1日以後,且該介護休業開始日的前2年內,薪資計算天數滿11天的月份累計不滿12個月,但薪資計算小時數滿80小時的月份累計滿12個月之參保人。

上述「介護休業(看護休假)」指,在家屬因負傷、患病、身體或精神殘障,需要他人至少持續2周的經常性照顧,為其步行、排泄、進食等日常生活中提供最低限度幫助之情況下,參保人為照顧上述家屬而向雇主申請的、明確休業開始日及結束日之實際獲批取得的休業。

上述「家屬」僅包括參保人的配偶(包括無法定婚姻關係,但存在婚姻關係事實之配偶)、父母及養父母、子女及養子女、配偶者的父母及養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

介護休業開始日的前2年內,參保人出現因負傷、患病等持續30天以上無法領取薪資時,上述「在進行介護休業開始日的前2年內」之條件寬限為「在進行介護休業開始日的前2年與因上訴原因無法領取薪資的天數的總和期間內」,但最大不超過4年。

二、  領取條件

介護休業補助的補助對象如希望領取介護休業補助,還應滿足下列條件:

  1. 介護休業期間中,每月領取的薪資不足介護休業前每月薪資的80%;
  2. 各支付單位期間(通常為1個月)中,工作天數不足10天(如當前支付單位期間含休業結束日,則亦應滿足休業天數滿1天);
  3. 介護休業後返回工作崗位,並無休業後直接離職計劃;
  4. 如補助對象與雇主簽訂定期勞動合同,則在介護休業開始日起93天至6個月的期間,定期勞動合同並未到期。

三、  補助金額

原則上,各支付單位期間的介護休業補助的補助金額,通過計算式【補助金額=休業開始日的單日薪資×支付天數×67%】計算得出。

如各支付單位期間中領取的薪資金額,與【休業開始日的單日薪資×支付天數×67%】計算得出的理論補助金額的總額,超出【休業開始日的單日薪資×支付天數×80%】之金額,則實際的補助金額為理論補助金額扣除超出部分金額的餘額。

上述「休業開始日的單日薪資」取決於參保人雇主提供的《雇用保險參保人休業開始時單月薪資證明書》(日文「雇用保険被保険者休業開始時賃金月額証明書」),原則上將介護休業開始前6個月的薪資總額除180後得出。但是,如果通過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單日薪資乘30後得出的「單月薪資」(日文「賃金月額」)超過509,400日元,則單月薪資視為509,400日元;如低於82,380日元,則單月薪資視為82,380日元(適用於2023年8月1日~2024年7月31日,金額於每年8月1日變更)。

上述「支付天數」(日文「支給日數」)通常為30天。如在當前支付單位期間含休業結束日,則支付天數為當前支付單位期間的實際天數,即當前支付單位期間的第一天至休業結束日。

四、  領取資格確認手續

在符合領取條件的補助對象員工申請介護休業補助前,雇主應先辦理該補助對象員工的領取資格確認手續。雇主應編制《雇用保險參保人休業開始時薪資月額證明書》、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薪資總賬、出勤表等),提交至管轄事業所所在地的公共職業安定所(別稱「Hello Work」,日文「ハローワーク」)。

如介護休業補助的申請手續亦由雇主辦理,則領取資格確認手續可與申請手續同時辦理。

五、  申請手續

原則上,介護休業補助的申請手續亦應由雇主辦理。但是,如雇主辦理手續存在困難,或補助對象員工希望自行辦理,則員工本人可自行辦理介護休業補助的申請手續。

在完成領取資格確認手續後(雇主同時辦理領取資格確認手續及申請手續的情況除外),經辦人應填寫《介護休業補助金支付申請書》(日文「介護休業給付金支給申請書」),並收集下列資料,一同提交至管轄事業所所在地的公共職業安定所。

  1. 補助對象向雇主提交的介護休業申請書(日文「介護休業申出書」);
  2. 用於確認介護對象家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與補助對象的關係的證明資料;
  3. 關於介護休業的開始日期、結束日期、介護休業期間中實際休業天數的資料;
  4. 關於介護休業期間中補助對象實際領取的薪資的資料;
  5. (員工本人自行辦理時)介護休業安排通知書(日文「介護休業取扱通知書」)及雇用保險參保人休業開始時薪資月額證明書。

申請手續的辦理期限為各介護休業的結束日的次日起,滿2個月的所屬月份的最後一天;如介護休業期間滿3個月以上,則為各介護休業的結束日的次日起,滿3個月的所屬月份的最後一天。

六、  限制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同一位家屬的介護休業,同一參保人申請介護休業補助的次數在93日內不得超過3次,且每回介護休業補助的支付期間最長不超過3個支付單位期間(即3個月)。此外,領取介護休業補助時,參保人不可同時領取高齡雇用持續補助金

此外,介護休業無法從產前產後休業中開始,如在介護休業中開始針對其它家屬的介護休業、或開始產前產後休業、育兒休業,則在新一輪的休業開始前1天,視作現時介護休業結束,不再實施以現時介護休業為基準申請的介護休業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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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日本雇用保險制度簡述

2.   日本雇用保險的參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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