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满足条件的雇用保险参保人(在职者)或失业者参加并完成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一般教育训练,则公共职业安定所将补助一定比例的训练费用,该补助金被称为“一般教育训练补助金”(日文“一般教育訓練給付金”)。
- 领取条件
一般教育训练补助金的补助对象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一般教育训练的训练费用由补助对象本人支付;
(2) 截止至参训当日,补助对象的雇用保险“补助条件期间”不少于3年;如补助对象首次领取补助,不少于1年;
(3) 补助对象在参加训练时如已失业,则失业次日距离训练开始当日不超过1年;
(4) 最近1次领取教育训练补助金的日期距离此次训练开始当日超过3年。
- 补助条件期间
“补助条件期间”指,截止至参训当日,补助对象持续作为参保人(包括一般参保人、高龄参保人、短期雇用特例参保人,下同。)受雇于同一雇主之期间。在作为参保人受雇于上述雇主前,在其它事业所成为参保人的期间亦算入补助条件期间。但是,如前后两次成为参保人的间隔期超过1年,或前次期间后领取过教育训练补助,则前次期间不算入补助条件期间。
- 补助金额
一般教育训练补助金的金额为补助对象本人支付之教育训练经费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日元,教育训练经费的20%低于4,000日元时,不实施补助。
补助对象在参加训练前的1年内,如接受(职业能力发展促进法第30条之3规定的)职业顾问的职业咨询,则计算教育训练经费时可算入最高2万日元的咨询费用。
- 申领手续
补助对象应在完成训练当天次日起1个月内,向管辖所在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下列资料:
(1) 教育训练补助金支付申请书(日文“教育訓練給付金支給申請書”);
(2) 教育训练完成证明书(日文“教育訓練修了証明書”);
(3) 收据;
(4) 职业咨询费用账单、职业咨询费用记录及职业咨询实施证明书(如接受职业顾问的职业咨询);
(5) 身份证明文件、地址证明文件、个人号码证明文件;
(6) 退还金额明细书(如教育训练设施在开具收据后需要返还一部分教育训练经费予补助对象);
(7) 计划用于支付训练经费的金融机关存折或现金卡;
(8) 教育训练经费等确认书。
特定一般教育训练是帮助他人快速再就职、形成早期职业规划的教育训练。满足条件的雇用保险参保人(在职者)或失业者按照厚生劳动大臣的指示,参加并完成特定一般教育训练后,可成为特定一般教育训练补助金(日文“特定一般教育訓練給付金”)的补助对象。
- 领取条件
特定一般教育训练补助金的补助对象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截止至参训当日,补助对象的雇用保险“补助条件期间”(与一般教育训练补助金的补助条件期间定义相同)不少于3年;如补助对象首次领取补助,不少于1年;
(2) 补助对象在参加训练时如失业,在失业当天次日距离训练开始当日不超过1年;
(3) 最近1次领取教育训练补助金的日期距离此次训练开始当日超过3年。
- 补助金额
特定一般教育训练补助金的金额为支付予教育训练设施之教育训练经费的40%,最高不超过20万日元,教育训练经费的40%低于4,000日元时,不实施补助。
- 事前手续
补助对象参加特定一般教育训练前,实施训练的职业顾问会安排职业咨询,并提供记载有就业目标、发展提升职业能力事项的工作卡片(日文“ジョブ・カード”)。参保人收到工作卡牌后,在参训当日的至少1个月前,向管辖所在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以下资料:
(1) 教育训练补助金及教育训练支援补助金领取资格确认票;
(2) 最近1年内发行的工作卡片;
(3) 身份证明文件、地址证明文件、个人编号证明文件;
(4) 拟用于支付训练经费的金融机关存折或现金卡;
(5) 专业实践教育训练补助及特定一般教育训练补助再支付报告(仅限过去收到上述补助时)。
- 申领手续
完成事前手续的前提之下,补助对象在完成特定一般教育训练当天次日起1个月内,应向管辖所在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以下资料:
(1) 领取资格确认通知书(日文“受給資格確認通知書”);
(2) 教育训练补助金支付申请书(日文“教育訓練給付金支給申請書”);
(3) 教育训练完成证明书;
(4) 收据;
(5) 退还金额明细书(如教育训练设施在开具收据后需要返还一部分教育训练经费予补助对象);
(6) 特定一般教育训练补助支付时报告书(日文“特定一般教育訓練給付受給時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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