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者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特定地方公共團體、或職業介紹事業者介紹的崗位工作、或者前往按照公共職業安定所所長指定的地點參加公共職業訓練,導致被迫變更住址時,可通過申領搬家費(日文「移転費」)以補貼失業者本人及其家屬(僅限依靠該失業者維持生計的家屬)因搬家產生的費用。
搬家費包括使用火車/高鐵、輪船、飛機、機動車的費用、搬家服務費用、搬家後津貼(日文「着後手當」),共6類。失業者申領搬家費應滿足下列所有條件:
- 具備領取雇用保險補助的資格;
- 待期期間(失業者在認定補助領取資格後,處於失業狀態滿7天之時間段)後就職或參加公共職業訓練;
- 為了前往公共職業安定所、特定地方公共團體、或職業介紹事業者介紹的崗位工作、或者為了前往按照公共職業安定所所長指定的地點參加公共職業訓練,被迫變更住址;
- 工作地點或訓練地點符合下列任意一項條件,有必要變更住址:
(1) 通勤/參訓的往返時間不低於4小時;
(2) 交通機關首末班車的發車時間過晚或過早,嚴重影響通勤/參訓;
(3) 因特殊原因及雇主要求被迫搬遷;
- 雇主不支付相關搬遷費用,或支付的金額不足以補貼費用。
失業者申領搬家費後,如不如實就職、接受公共職業訓練或搬家,將被責令退還同等金額。
失業者如需要前往路途遙遠的事業所參加應聘面試等求職活動,則可在求職活動結束次日起10天內,向管轄所在地的公共職業安定所申領廣域求職活動費(日文「広域求職活動費」),以補貼參加求職活動時產生的交通費及住宿費。申請時,失業者應提交《廣域求職活動費支付申請書》,並附上廣域求職活動指示書及面試相關證明書。
失業者所在地的公共職業安定所,將根據其與進行求職活動的事業所所在地的公共職業安定所的距離、一般路線、一般交通方法,計算交通費;住宿費以交通費為基礎,最後根據失業者前往的事業所的數量決定。
失業者申領廣域求職活動費應滿足以下5項條件:
- 具備領取雇用保險補助的資格;
- 待期期間後就職或參加公共職業訓練;
- 公共職業安定所介紹的招聘事宜的招聘單位位於該公共職業安定所的管轄範圍外,且招聘單位有意與錄用者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或合同期不低於4個月的勞動合同(在日本稱為「常用招聘」,日文「常用求人」);
- 管轄失業者所在地的公共職業安定所與進行求職活動當地的公共職業安定所之間,用於計算交通費的鐵路路線距離(往返)不小於200公里;
- 招聘單位不支付相關廣域求職活動費用,或支付的金額不足以補貼費用。
2017年1月起,以實現再就業為目的,參加公共職業安定所的職業指導,並在待期期間後接受短期教育訓練且具備領取基本補助資格的失業者,可在教育訓練課程結束日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管轄所在地的公共職業安定所提交《求職活動支援費(短期訓練聽講費)支付申請書》,申領短期訓練聽講費(日文「短期訓練受講費」)。
短期訓練聽講費的金額是失業者本人因參加教育訓練產生的教育訓練經費(包括入學金、聽講費等教育訓練設施證明的金額)之20%,最高10萬日元。上述教育訓練應滿足下列條件:
- 由開設適用一般教育訓練補助金的講座的教育訓練實施者實施;
- 以取得公共職業資格為目標,且持續時間小於1個月;
- 未被指定為適用一般教育訓練補助金的講座;(但是,接受適用一般教育訓練補助金的指定講座,但未滿足一般教育訓練補助金的領取資格之失業者亦可申領短期訓練聽講費。)
- 開始日期、內容、授課對象、目標、結課標準明確;
- 教育訓練實施者妥善確認授課情況,致力完成教育訓練。
希望接受短期訓練的失業者,首先應提交《短期訓練聽講費支付條件諮詢票》(日文「短期訓練受講費支給要件照會票」)至公共職業安定所的雇用保險窗口。窗口受理諮詢票後,會出具《短期訓練聽講費支付條件回答書》予失業者,當回答書表明失業者滿足支付條件時,失業者交回公共職業安定所並接受訓練指導。最後經公共職業安定所審核後,失業者將收到《短期訓練聽講指導書》,並參照指導書內容參加短期訓練。
2017年1月起,失業者因參加招聘單位面試、參加教育訓練,而將子女臨時寄養在認可保育所、認可幼稚園、認定兒童園等保育服務事業者時,可申領求職活動相關勞務使用費(日文「求職活動関係役務利用費」),以補貼使用保育服務所產生的由失業者承擔之費用。該「費用」包括失業者實際支付予服務提供者的保育服務費用及相關消費稅額。
- 領取條件
(1) 失業者在使用保育服務時已具備領取雇用保險補助之資格;
(2) 待期期間後開始使用保育服務(針對待期期間前或待期期間中開始的保育服務,僅補助待期期間後的費用);
(3) 失業者參加的面試應是:招聘單位的面試/筆試、公共職業安定所或經許可備案之職業介紹事業者開展的職業諮詢/職業介紹活動、公共機關開展的具有求職活動指導/單獨談話環節的企業說明會、或者失業認定中的求職活動;
(4) 失業者接受的教育訓練應是:公共職業安定所指示推薦的公共職業訓練、就職支援計劃中制定的求職者支援訓練、公共職業安定所指導下的各類培訓設施的訓練、適用於教育訓練補助的訓練、或者適用於短期訓練聽講費的訓練;
(5) 失業者寄養的子女應是:存在法律親子關係的子女(含親生子女及養子女)、「特別養子緣組」中的被監護人、「里親制度」中被委託養育的子女。
上述「特別養子緣組」指,如生父母同意、或家庭裁判所認定生父母不具備養育子女條件(例如有虐待、惡意遺棄子女的現象),子女斷絕與其生父母的法律親子關係後,與養父母建立之法律親子關係。
上述「里親制度」指,夫婦受政府委託,代替不具備養育子女條件的生父母臨時養育子女的制度。里親與被委託養育的子女之間不存在法律親子關係。
- 支付金額
求職活動相關勞務使用費的金額為,使用保育服務所產生的失業者本人承擔費用之80%,單日最高支付6,400日元。
寄養服務費是失業者參加面試或接受教育訓練等的天數與每日支付予保育服務事業者的服務費用金額的乘積,如服務費用以月為單位支付,則服務費按計算式【單月服務費用÷該月天數×參加面試或接受教育訓練等的天數】算出。「參加面試的天數」上限為15天;「接受教育訓練等的天數」上限為60天。
- 所需資料
希望申領求職活動相關勞務使用費的失業者,應連同下列所需資料與《求職活動支援費(求職活動相關勞務利用費)支付申請書》一同交付予管轄所在地的公共職業安定所:
(1) 領取資格者證;
(2) 保育服務事業者開具的保育服務費用賬單;
(3) 保育服務事業者開具的《保育服務使用證明書(求職活動相關勞務利用費)》;
(4) 保育服務事業者開具的《返還金額明細書》;
(5) 招聘單位開具的證明失業者參加面試的《面試等求職活動證明書(求職活動相關勞務利用費)》(如失業者參加面試);
(6) 訓練實施者開具的證明失業者參加教育訓練的《訓練等求職活動證明書(求職活動相關勞務利用費)》(如失業者參加教育訓練);
(7) 寄養在保育服務事業者的子女的姓名;
(8) 證明失業者本人與寄養在保育服務事業者的子女之間的親緣關係之資料;
(9) 如地方公共團體等第三方已針對保育服務費用實施補助,請提供可證明補助金額的資料。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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