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者前往公共职业安定所、特定地方公共团体、或职业介绍事业者介绍的岗位工作、或者前往按照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指定的地点参加公共职业训练,导致被迫变更住址时,可通过申领搬家费(日文“移転費”)以补贴失业者本人及其家属(仅限依靠该失业者维持生计的家属)因搬家产生的费用。
搬家费包括使用火车/高铁、轮船、飞机、机动车的费用、搬家服务费用、搬家后津贴(日文“着後手当”),共6类。失业者申领搬家费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具备领取雇用保险补助的资格;
- 待期期间(失业者在认定补助领取资格后,处于失业状态满7天之时间段)后就职或参加公共职业训练;
- 为了前往公共职业安定所、特定地方公共团体、或职业介绍事业者介绍的岗位工作、或者为了前往按照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指定的地点参加公共职业训练,被迫变更住址;
- 工作地点或训练地点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条件,有必要变更住址:
(1) 通勤/参训的往返时间不低于4小时;
(2) 交通机关首末班车的发车时间过晚或过早,严重影响通勤/参训;
(3) 因特殊原因及雇主要求被迫搬迁;
- 雇主不支付相关搬迁费用,或支付的金额不足以补贴费用。
失业者申领搬家费后,如不如实就职、接受公共职业训练或搬家,将被责令退还同等金额。
失业者如需要前往路途遥远的事业所参加应聘面试等求职活动,则可在求职活动结束次日起10天内,向管辖所在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申领广域求职活动费(日文“広域求職活動費”),以补贴参加求职活动时产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申请时,失业者应提交《广域求职活动费支付申请书》,并附上广域求职活动指示书及面试相关证明书。
失业者所在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将根据其与进行求职活动的事业所所在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的距离、一般路线、一般交通方法,计算交通费;住宿费以交通费为基础,最后根据失业者前往的事业所的数量决定。
失业者申领广域求职活动费应满足以下5项条件:
- 具备领取雇用保险补助的资格;
- 待期期间后就职或参加公共职业训练;
- 公共职业安定所介绍的招聘事宜的招聘单位位于该公共职业安定所的管辖范围外,且招聘单位有意与录用者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或合同期不低于4个月的劳动合同(在日本称为“常用招聘”,日文“常用求人”);
- 管辖失业者所在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与进行求职活动当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之间,用于计算交通费的铁路路线距离(往返)不小于200公里;
- 招聘单位不支付相关广域求职活动费用,或支付的金额不足以补贴费用。
2017年1月起,以实现再就业为目的,参加公共职业安定所的职业指导,并在待期期间后接受短期教育训练且具备领取基本补助资格的失业者,可在教育训练课程结束日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管辖所在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求职活动支援费(短期训练听讲费)支付申请书》,申领短期训练听讲费(日文“短期訓練受講費”)。
短期训练听讲费的金额是失业者本人因参加教育训练产生的教育训练经费(包括入学金、听讲费等教育训练设施证明的金额)之20%,最高10万日元。上述教育训练应满足下列条件:
- 由开设适用一般教育训练补助金的讲座的教育训练实施者实施;
- 以取得公共职业资格为目标,且持续时间小于1个月;
- 未被指定为适用一般教育训练补助金的讲座;(但是,接受适用一般教育训练补助金的指定讲座,但未满足一般教育训练补助金的领取资格之失业者亦可申领短期训练听讲费。)
- 开始日期、内容、授课对象、目标、结课标准明确;
- 教育训练实施者妥善确认授课情况,致力完成教育训练。
希望接受短期训练的失业者,首先应提交《短期训练听讲费支付条件咨询票》(日文“短期訓練受講費支給要件照会票”)至公共职业安定所的雇用保险窗口。窗口受理咨询票后,会出具《短期训练听讲费支付条件回答书》予失业者,当回答书表明失业者满足支付条件时,失业者交回公共职业安定所并接受训练指导。最后经公共职业安定所审核后,失业者将收到《短期训练听讲指导书》,并参照指导书内容参加短期训练。
2017年1月起,失业者因参加招聘单位面试、参加教育训练,而将子女临时寄养在认可保育所、认可幼稚园、认定儿童园等保育服务事业者时,可申领求职活动相关劳务使用费(日文“求職活動関係役務利用費”),以补贴使用保育服务所产生的由失业者承担之费用。该“费用”包括失业者实际支付予服务提供者的保育服务费用及相关消费税额。
- 领取条件
(1) 失业者在使用保育服务时已具备领取雇用保险补助之资格;
(2) 待期期间后开始使用保育服务(针对待期期间前或待期期间中开始的保育服务,仅补助待期期间后的费用);
(3) 失业者参加的面试应是:招聘单位的面试/笔试、公共职业安定所或经许可备案之职业介绍事业者开展的职业咨询/职业介绍活动、公共机关开展的具有求职活动指导/单独谈话环节的企业说明会、或者失业认定中的求职活动;
(4) 失业者接受的教育训练应是:公共职业安定所指示推荐的公共职业训练、就职支援计划中制定的求职者支援训练、公共职业安定所指导下的各类培训设施的训练、适用于教育训练补助的训练、或者适用于短期训练听讲费的训练;
(5) 失业者寄养的子女应是:存在法律亲子关系的子女(含亲生子女及养子女)、“特别养子缘组”中的被监护人、“里亲制度”中被委托养育的子女。
上述“特别养子缘组”指,如生父母同意、或家庭裁判所认定生父母不具备养育子女条件(例如有虐待、恶意遗弃子女的现象),子女断绝与其生父母的法律亲子关系后,与养父母建立之法律亲子关系。
上述“里亲制度”指,夫妇受政府委托,代替不具备养育子女条件的生父母临时养育子女的制度。里亲与被委托养育的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律亲子关系。
- 支付金额
求职活动相关劳务使用费的金额为,使用保育服务所产生的失业者本人承担费用之80%,单日最高支付6,400日元。
寄养服务费是失业者参加面试或接受教育训练等的天数与每日支付予保育服务事业者的服务费用金额的乘积,如服务费用以月为单位支付,则服务费按计算式【单月服务费用÷该月天数×参加面试或接受教育训练等的天数】算出。“参加面试的天数”上限为15天;“接受教育训练等的天数”上限为60天。
- 所需资料
希望申领求职活动相关劳务使用费的失业者,应连同下列所需资料与《求职活动支援费(求职活动相关劳务利用费)支付申请书》一同交付予管辖所在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
(1) 领取资格者证;
(2) 保育服务事业者开具的保育服务费用账单;
(3) 保育服务事业者开具的《保育服务使用证明书(求职活动相关劳务利用费)》;
(4) 保育服务事业者开具的《返还金额明细书》;
(5) 招聘单位开具的证明失业者参加面试的《面试等求职活动证明书(求职活动相关劳务利用费)》(如失业者参加面试);
(6) 训练实施者开具的证明失业者参加教育训练的《训练等求职活动证明书(求职活动相关劳务利用费)》(如失业者参加教育训练);
(7) 寄养在保育服务事业者的子女的姓名;
(8) 证明失业者本人与寄养在保育服务事业者的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之资料;
(9) 如地方公共团体等第三方已针对保育服务费用实施补助,请提供可证明补助金额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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