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補助(日文「基本手當」)是面向因達到退休年齡、倒閉、勞動合同期滿等原因離職的僱用保險一般參保人(以下簡稱「參保人」)支付的、用於保障失業生活、促進再就業的僱用保險補助。參保人失業後,將失去僱用保險參保人的資格成為失業者,如失業者滿足領取基本補助的條件,則成為基本補助的領取資格者(日文「受給資格者」,以下簡稱為「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並非可以一直領取基本補助,而只能在規定期間內領取,領取基本補助的時間段被稱為「規定支付天數」(日文「所定給付日數」)。基本補助的規定支付天數取決於補助對象在離職時的歲數、成為參保人的時間、離職理由等等,範圍一般在90天至360天之間。
補助對象如果屬於「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特定理由離職者」或「就職困難者」,則比其它一般離職者享受更加優裕的規定支付天數。但是,離職理由不正當的補助對象可能在離職日起2個月或3個月內無法領取基本補助,詳情請參考本所編制之【日本僱用保險制度簡述】。
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的範圍如下:
- 因「倒閉等原因」而離職之人士,「倒閉等原因」包括:
(1)
僱主倒閉(包括申請破產、民事再生、公司重整等各類倒閉手續、或停止票據交易等);
(2)
提交關於事業所出現大量僱用變動(預計單月內離職人數滿30人)的備案,或者受到僱主僱用的3分之1以上參保人員工離職的影響;
(3)
事業所廢止(包括業務活動停止且預計不重啟業務的情況);
(4)
事業所搬遷後,通勤困難。
- 因「解僱等原因」而離職之人士,「解僱等原因」包括:
(1)
被解僱(不包括因自身承擔重大責任導致被解僱的情況);
(2)
實際工作條件與僱用合同簽訂時的工作條件嚴重不符;
(3)
超過薪資3分之1的金額在支付期限前未支付;
(4)
現在薪資不足過往薪資的85%(僅限勞動者未能預見薪資下降的情況);
(5)
離職前6個月內,任意連續3個月內單月加班時間超45小時、或任意1個月內加班時間超100小時、或任意連續2個月內單月加班時間超80小時;
(6)
僱主收到來自行政機關的警告,知悉事業所存在危險或有害健康的風險後,未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上述危險或風險;
(7)
僱主違法強制讓妊娠中、分娩後、養育兒女或照看家人的勞動者進行工作;或採取不適當的制度措施使上述勞動者被持續僱用;或以(勞動者)申請使用妊娠、分娩等制度為藉口進行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
(8)
僱主在調整勞動者崗位時,未充分考慮該調整對勞動者職業生活的影響;
(9)
連續續簽定期勞動合同滿3年後被終止合同關係;
(10)
簽訂定期勞動合同時明確續簽,但合同期滿後並未續簽;
(11)
遭受上司及同事的故意排擠,被冷談對待、被嫌棄且情節嚴重;或僱主知悉勞動者遭受職場性騷擾後,未採取僱用管理上的必要措施;或僱主知悉勞動者因妊娠、分娩、育兒休假、介護休假而在職場中遭受言行暴力之事實後,未採取僱用管理上的必要措施;
(12)
收到來自僱主直接或間接性的離職獎勵(不適用於應聘「早期退職優待制度」而離職的情況);
(13)
由於僱主自身責任使事業所連續休業滿3個月而導致休業;
(14)
事業所的業務違反法令。
特定理由離職者的範圍如下:
- 因定期勞動合同期滿但未能續簽而離職之人士(僅限勞動者希望續簽,但未能就續簽與僱主達成共識的情況,不包括本文第二節第2項之(8)及(9)的情況)。在勞動合同中記載有「續簽合同」之條款等明確續簽事實,但未續簽履約的情況亦符合該項。
- 因「正當理由」而自行離職之人士,「正當理由」包括:
(1)
體力不支、身心殘障、疾病、受傷、視力或聽力衰退、觸覺減退等;
(2)
因妊娠、分娩、育兒等原因而離職,且已接受僱用保險法第20條第1項之領取期間延長措施;
(3)
家庭突發情況(例如因父母或其中一人死亡、患病、負傷導致被迫離職以照看父母等)
(4)
難以繼續與配偶或需要撫養的家屬分居生活;
(5)
因下列理由導致無法或難以通勤:
(i) 因結婚改變住址;
(ii) 需要子女在保育所就學、或需要委託親屬照看子女;
(iii) 搬遷至難以前往事業所工作的地址;
(iv) 被迫搬遷至不符合自身意願的地址或住址;
(v) 鐵路、軌道、巴士等運輸機關廢止或運行時間變更;
(vi) 避免僱主的轉職或調職指示導致的分居;
(vii) 避免因配偶僱主的轉職或調職指示或配偶再就業導致的分居;
(6)
在企業整備導致的人員調整中,響應企業的離職號召(不包括本文第二節第2項之(12)的情況)。
就職困難者的範圍如下:
- 殘障者僱用促進法規定之身體殘障者、智力殘障者、精神殘障者;
- 刑法、賣春防止法、更生保護法規定之被保護觀察之人士;
- 在阿伊努地區(北至庫頁島,南至日本本州北部)生活的住民;
- 高齡僱用安定法規定的持有中高齡失業者等求職賬本之人士;
- 其它被公共職業安定所所長視為就業困難之滿35歲人士。
規定支付天數的多少取決於補助對象是否屬於「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特定理由離職者」或「就職困難者」。
- 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及部分特定理由離職者
本文第三節第1項之特定理由離職者中在2009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1日內,與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享受同等的規定支付天數。具體如下表所示:
年齡
作為參保人的時間
未滿1年
滿1年
未滿5年
滿5年
未滿10年
滿10年
未滿20年
滿20年
未滿30歲
90天
90天
120天
180天
/
30~34歲
120天
180天
210天
240天
35~44歲
150天
240天
270天
45~59歲
180天
240天
270天
330天
59~64歲
150天
180天
210天
240天
- 就職困難者
年齡
作為參保人的時間
未滿1年
滿1年
未滿5年
滿5年
未滿10年
滿10年
未滿20年
滿20年
未滿45歲
150天
300天
46~64歲
360天
- 除上述兩項之外的人士
年齡
作為參保人的時間
未滿1年
滿1年
未滿5年
滿5年
未滿10年
滿10年
未滿20年
滿20年
全年齡
/
90天
120天
150天
參保人離職後如滿足下列任意一項條件,則成為補助對象。
- 在公共職業安定所辦理求職申請,表現出積極的求職意願,亦具備隨時就業的能力,但經過本人及公共職業安定所的努力仍無法就業,進入「失業狀態」。但下列情況不視為「失業狀態」:
(1) 因患病或負傷,無法立即就業;
(2) 因妊娠、分娩、育兒,無法立即就業;
(3) 達到退休年齡退休後,希望休養一段時間;
(4) 需要集中精力處理家事(結婚等),無法立即就業。
- 離職日前2年內累計「參保人期間」滿12個月。如屬於「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或「特定理由離職者」,則是離職日前1年內累計「參保人期間」滿6個月的情況亦符合。
上述「參保人期間」指,從離職日往前倒推,以1個月為區間,符合單區間內計算工資的天數滿11天、或計算工資的時長滿80小時的,記為1個月,所有符合上述條件區間的合計期間。
單日領取的基本補助金額被稱為「基本補助日額」(日文「基本手當日額」)。基本補助日額的計算式是【離職日前6個月內參保人領取的月薪總額÷180×支付率】。一般情況下,支付率為50~80%,如補助對象年齡在60歲至64歲,則支付率為45~80%,此外,薪資越低支付率越高。啓源集團擁有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為客戶提供日本公司的籌建、註冊及各類簽證的申請及後續維護、稅務會計及薪資社保相關服務,有關詳情請諮詢我們的專業顧問。
不同年齡區間的參保人所能享受的最大基本補助日額不同,截至2022年8月1日,基本補助日額的上限金額如下表所示:
年齡區間
基本補助日額的上限金額
未滿30歲
6,835日元
30歲~44歲
7,595日元
45歲~59歲
8,355日元
60歲~64歲
7,177日元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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