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补助(日文“基本手当”)是面向因达到退休年龄、倒闭、劳动合同期满等原因离职的雇用保险一般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支付的、用于保障失业生活、促进再就业的雇用保险补助。参保人失业后,将失去雇用保险参保人的资格成为失业者,如失业者满足领取基本补助的条件,则成为基本补助的领取资格者(日文“受給資格者”,以下简称为“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并非可以一直领取基本补助,而只能在规定期间内领取,领取基本补助的时间段被称为“规定支付天数”(日文“所定給付日数”)。基本补助的规定支付天数取决于补助对象在离职时的岁数、成为参保人的时间、离职理由等等,范围一般在90天至360天之间。
补助对象如果属于“特定接受补助资格者”、“特定理由离职者”或“就职困难者”,则比其它一般离职者享受更加优裕的规定支付天数。但是,离职理由不正当的补助对象可能在离职日起2个月或3个月内无法领取基本补助,详情请参考本所编制之【日本雇用保险制度简述】。
特定接受补助资格者的范围如下:
- 因“倒闭等原因”而离职之人士,“倒闭等原因”包括:
(1)
雇主倒闭(包括申请破产、民事再生、公司重整等各类倒闭手续、或停止票据交易等);
(2)
提交关于事业所出现大量雇用变动(预计单月内离职人数满30人)的备案,或者受到雇主雇用的3分之1以上参保人员工离职的影响;
(3)
事业所废止(包括业务活动停止且预计不重启业务的情况);
(4)
事业所搬迁后,通勤困难。
- 因“解雇等原因”而离职之人士,“解雇等原因”包括:
(1)
被解雇(不包括因自身承担重大责任导致被解雇的情况);
(2)
实际工作条件与雇用合同签订时的工作条件严重不符;
(3)
超过薪资3分之1的金额在支付期限前未支付;
(4)
现在薪资不足过往薪资的85%(仅限劳动者未能预见薪资下降的情况);
(5)
离职前6个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内单月加班时间超45小时、或任意1个月内加班时间超100小时、或任意连续2个月内单月加班时间超80小时;
(6)
雇主收到来自行政机关的警告,知悉事业所存在危险或有害健康的风险后,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上述危险或风险;
(7)
雇主违法强制让妊娠中、分娩后、养育儿女或照看家人的劳动者进行工作;或采取不适当的制度措施使上述劳动者被持续雇用;或以(劳动者)申请使用妊娠、分娩等制度为借口进行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
(8)
雇主在调整劳动者岗位时,未充分考虑该调整对劳动者职业生活的影响;
(9)
连续续签定期劳动合同满3年后被终止合同关系;
(10)
签订定期劳动合同时明确续签,但合同期满后并未续签;
(11)
遭受上司及同事的故意排挤,被冷谈对待、被嫌弃且情节严重;或雇主知悉劳动者遭受职场性骚扰后,未采取雇用管理上的必要措施;或雇主知悉劳动者因妊娠、分娩、育儿休假、介护休假而在职场中遭受言行暴力之事实后,未采取雇用管理上的必要措施;
(12)
收到来自雇主直接或间接性的离职奖励(不适用于应聘“早期退职优待制度”而离职的情况);
(13)
由于雇主自身责任使事业所连续休业满3个月而导致休业;
(14)
事业所的业务违反法令。
特定理由离职者的范围如下:
- 因定期劳动合同期满但未能续签而离职之人士(仅限劳动者希望续签,但未能就续签与雇主达成共识的情况,不包括本文第二节第2项之(8)及(9)的情况)。在劳动合同中记载有“续签合同”之条款等明确续签事实,但未续签履约的情况亦符合该项。
- 因“正当理由”而自行离职之人士,“正当理由”包括:
(1)
体力不支、身心残障、疾病、受伤、视力或听力衰退、触觉减退等;
(2)
因妊娠、分娩、育儿等原因而离职,且已接受雇用保险法第20条第1项之领取期间延长措施;
(3)
家庭突发情况(例如因父母或其中一人死亡、患病、负伤导致被迫离职以照看父母等)
(4)
难以继续与配偶或需要抚养的家属分居生活;
(5)
因下列理由导致无法或难以通勤:
(i) 因结婚改变住址;
(ii) 需要子女在保育所就学、或需要委托亲属照看子女;
(iii) 搬迁至难以前往事业所工作的地址;
(iv) 被迫搬迁至不符合自身意愿的地址或住址;
(v) 铁路、轨道、巴士等运输机关废止或运行时间变更;
(vi) 避免雇主的转职或调职指示导致的分居;
(vii) 避免因配偶雇主的转职或调职指示或配偶再就业导致的分居;
(6)
在企业整备导致的人员调整中,响应企业的离职号召(不包括本文第二节第2项之(12)的情况)。
就职困难者的范围如下:
- 残障者雇用促进法规定之身体残障者、智力残障者、精神残障者;
- 刑法、卖春防止法、更生保护法规定之被保护观察之人士;
- 在阿伊努地区(北至库页岛,南至日本本州北部)生活的住民;
- 高龄雇用安定法规定的持有中高龄失业者等求职账本之人士;
- 其它被公共职业安定所所长视为就业困难之满35岁人士。
规定支付天数的多少取决于补助对象是否属于“特定接受补助资格者”、“特定理由离职者”或“就职困难者”。
- 特定接受补助资格者及部分特定理由离职者
本文第三节第1项之特定理由离职者中在2009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1日内,与特定接受补助资格者享受同等的规定支付天数。具体如下表所示:
年龄
作为参保人的时间
未满1年
满1年
未满5年
满5年
未满10年
满10年
未满20年
满20年
未满30岁
90天
90天
120天
180天
/
30~34岁
120天
180天
210天
240天
35~44岁
150天
240天
270天
45~59岁
180天
240天
270天
330天
59~64岁
150天
180天
210天
240天
- 就职困难者
年龄
作为参保人的时间
未满1年
满1年
未满5年
满5年
未满10年
满10年
未满20年
满20年
未满45岁
150天
300天
46~64岁
360天
- 除上述两项之外的人士
年龄
作为参保人的时间
未满1年
满1年
未满5年
满5年
未满10年
满10年
未满20年
满20年
全年龄
/
90天
120天
150天
参保人离职后如满足下列任意一项条件,则成为补助对象。
- 在公共职业安定所办理求职申请,表现出积极的求职意愿,亦具备随时就业的能力,但经过本人及公共职业安定所的努力仍无法就业,进入“失业状态”。但下列情况不视为“失业状态”:
(1) 因患病或负伤,无法立即就业;
(2) 因妊娠、分娩、育儿,无法立即就业;
(3) 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希望休养一段时间;
(4) 需要集中精力处理家事(结婚等),无法立即就业。
- 离职日前2年内累计“参保人期间”满12个月。如属于“特定接受补助资格者”或“特定理由离职者”,则是离职日前1年内累计“参保人期间”满6个月的情况亦符合。
上述“参保人期间”指,从离职日往前倒推,以1个月为区间,符合单区间内计算工资的天数满11天、或计算工资的时长满80小时的,记为1个月,所有符合上述条件区间的合计期间。
单日领取的基本补助金额被称为“基本补助日额”(日文“基本手当日額”)。基本补助日额的计算式是【离职日前6个月内参保人领取的月薪总额÷180×支付率】。一般情况下,支付率为50~80%,如补助对象年龄在60岁至64岁,则支付率为45~80%,此外,薪资越低支付率越高。启源集团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日本公司的筹建、注册及各类签证的申请及后续维护、税务会计及薪资社保相关服务,有关详情请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不同年龄区间的参保人所能享受的最大基本补助日额不同,截至2022年8月1日,基本补助日额的上限金额如下表所示:
年龄区间
基本补助日额的上限金额
未满30岁
6,835日元
30岁~44岁
7,595日元
45岁~59岁
8,355日元
60岁~64岁
7,177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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