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仔細研究相關法規,以確定哪些根本性變化會觸發評估權。各州的條款可能有所不同。例如:
- 在某些州,修改公司註冊文件(至少是對某類股東造成損害的修改)會引發評估權(對受損害的股東而言)。
- 在某些州,合併公司雙方(消失的公司和存續的公司)的股東都有評估權。但在其他州,只有消失公司的股東才有評估權。
- 在大多數州,只有有權對根本性變更進行投票的股東才有評估權。但在少數州,甚至無表決權股票的持有人也能行使這一權利。
籠統地說,在合併中消失的公司的有表決權股票持有人、轉讓其大部分資產的公司的股東,以及在 "股份交換 "中被收購股份的公司的股東都有這項權利。
但是,即使公司進行了上述變更,評估權的可用性也會受到重要限制。在大多數州,如果公司股票是公開上市或公司股東人數眾多(通常為 2,000 人或以上),則不享有評估權。這意味着評估權存在於緊密型的公司中,因為在緊密型公司中,股票沒有市場,因此也就沒有市場價值。
大多數州的法規要求持異議的股東採取三個步驟行使評估權。
- 首先,在股東就該事項進行表決之前,持異議的股東必須向公司提交一份聲明,表明其反對擬議的變更,以及如果交易獲得批准,其要求付款的意圖。
- 其次,該股東必須棄權或投票反對擬議的變更。
- 第三,在公司通知變更已獲批准後的規定時間內(通常為 20 天),股東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被收購的要求,並將其股票交予公司。
公司有責任接受或拒絕股東的要求。股東可以接受或拒絕較低的數字。在某個時候,根據相關法規,公司或股東將提起訴訟,要求進行評估。通常情況下,公司必須在股東提出要求後 60 天內提起訴訟;未提起訴訟可能意味着公司必須向股東支付其要求的金額。
在某些州,如果股東與公司就其股票價值未達成一致,股東必須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時,大多數州的法院都會指定一名評估師對股票價值進行評估。例如,法院會評估公司合併前或出售所有資產前股東股票的價值。訴訟結束後,許多州的法院有權根據雙方對公平價值估算的誠意,向公司或向公司支付律師費。
在某些州,除非所採取的行動具有欺詐性或壓迫性,評估權是股東對各種根本性變化的唯一補救措施。典型的論點是,進行合併或其他根本性變更並非出於某種合法的公司目的,而是為了排擠小股東。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會認為他們應該能夠起訴撤銷合併(或其他根本性變化),而不應僅限於評估權。如果根本性變更已經實現,股東可以起訴要求 "撤銷損害賠償",這是一種金錢賠償,使他們處於變更未獲批准時的狀況。
值得強調的是,並非所有對根本性變更的反對意見都會成為撤銷或撤銷性損害賠償訴訟的理由,事實上,正如特拉華州最高法院在 Weinberger 案中所承認的,如果股東抱怨的是套現合併的財務條款不充分,那麼評估將是唯一的補救辦法。至於欺詐或其他非法行為的申訴是否可以在評估程序中處理,還是必須單獨訴訟,各州的做法也不盡相同。
最後要注意的是,主張評估權可能會造成公司嚴重的現金流失。因此,合併協議和其他協議通常會規定,如果大量股東主張其評估權,則可以 "退出"。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