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是一種追索個人或企業未履行其財務義務的未清債務支付的過程。它包括與債務人聯繫、談判支付安排,以及在必要時採取法律行動以收回所欠款項。
催收人員充當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中介,並協助解決財務糾紛。然而,為了確保道德實踐並保護所有相關方的利益,催收活動受到政府當局的嚴密監管。
為了在新加坡合法經營催收業務,實體必須滿足一定的先決條件並獲得必要的許可證。關鍵要求包括:
- 企業實體註冊
在申請催收業務許可證之前,擬從事催收活動的實體必須在新加坡會計和公司監管局(ACRA)註冊為企業實體。
- 適格性標準
參與催收機構管理和運營的個人必須符合適格性標準。這包括清白的犯罪記錄和誠實正直的聲譽。
- 破產聲明與財務要求
破產聲明是催收業務監管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確保獲得許可證的實體財務穩定,有能力履行其義務,並在法律框架內道德經營。實體需要對其破產情況進行聲明,說明業務是否有能力清償所有債務。此外,它必須說明業務是否已經或可能進入強制或自願清算。催收機構必須展示財務責任和謹慎管理其財務事務的能力,以減少違約或財務不穩定的風險。
- 催收人員批准函
被指定為催收人員的員工必須提交催收人員批准函申請。在這些員工可以從事催收活動之前,需要正式獲得監管機構的批准。
- 申請時間
申請處理大約需要3-6周的時間,從接收申請和必要的支持文件開始計算,如有需要。處理時間從接收申請之日起到批准或拒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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