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公司法2016》規定了與配股有關的程序和規則。違反這些規定可能導致公司被處罰、罰款或法律訴訟。
根據《公司法2016》第43(1)條規定,私人公司不得向公眾發行股票或債券,禁止以向公眾發行為目的分配此類證券,也不得邀請公眾向公司定期存款。
第43條所提述的公開招股,包括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一部分公眾作出的要約。根據《公司法2016》第44(2)條規定,如果要約是公司和受約人之間的私人交易,公司則不被視為公開招股。
因此,私人公司股份的發行和分配對象一般的是親戚、朋友和商業夥伴。
在大多數法律文本中,發行股份和配股的含義經常被交替使用。從法律角度來說,股份的"發行" 和 "分配"是有差別的。理解股份發行和配股之間的區別是很重要的。
一般情況下,在通過出售股票籌集資金的過程中,是先發行股份而後配股。以下是兩者之間的區別:
- 發行股份
發行股份是指按預定的價格向潛在投資者提供認購或購買股票的行為。根據《公司法2016》第 75 條,發行新股的權限通常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授予董事。
- 配股
配股是指將股份正式分配給在發行期間申請或認購股份的特定個人或實體。董事有權根據收到的申請決定如何分配可用股份。
發行股份和配股與借貸不同,因它無需公司定期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以下是發行新股的一些主要原因:
- 為業務運營提供資金
- 為未來發展計劃的擴張提供資金,如收購資產或其他業務
- 多元化資金來源
- 吸引股東參與
- 利潤資本化以避免被敵意收購
- 投資新項目
- 投資於研發
- 償還債務以解決財務危機
為了遵守監管機構制定的相關規則和規定,公司首先應注意以下發行股份和配股的一些事項:
- 確定要發行的股份類型和對價
每種類型的股票都有不同的權利、贖回規則和利益,但須遵守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條款。股票有多種類別,但最常見的是普通股和優先股。設立不同類型的股票的目的是為了吸引不同類型的投資者。董事們需確保自己了解每種股票類型,並選擇最符合公司目標、需求和偏好的股票類型。
配股可以分為兩大種類,即現金配股和非現金配股。
(1) 現金配股
現金配股在一般的股份發行中非常常見。它指的是投資者以現金支付公司新分配股票的過程。公司配發的股票必須有有效的對價。公司不能在沒有收到對價的情況下將全額繳足的股份作為禮物贈送給其股東。投資者需將現金注入公司的銀行賬戶,並向公司提供匯款證明及股份申請表格或認購股份的信函以認購股份。
(2) 非現金配股
配股不一定要以現金為代價。非現金配股是指允許投資者以現金以外的方式配股。這可能包括非貨幣對價,如資產、服務或任何其他形式有對等價值的東西。當以非現金支付方式發行股票時,需要考慮所收到的股份對價是否足夠。只要對價具有貨幣的實際價值而不是虛幻的,公司就可以以現金以外的方式配發全部或部分繳足的股份。公司通常會向物業或其他固定資產的賣方發行股份以清償其成本,或向某人發行股份以換取其為公司提供的服務或商譽。
- 在發行和配發股份前獲得股東事先批准
原則上,《公司法2016》第 75(1)條禁止公司董事行使配發公司股份的權力,除非事先通過決議獲得股東的批准。因此,股東對發行股票擁有最終的決定權。未能事先獲得股東同意配發股份的後果極其嚴重,可能會導致任何已發行或即將發行的股份無效。
董事會應根據公司的最佳利益制定每股的發行價或認購價以及配股條款。根據《公司法2016》第 76 條,股東批准配發股份的通知必須在股東批准的日期後 14 天內提交至公司註冊局。
- 通知股東有關優先購買權
為了保障現有股東的權利不被新發行的股份剝奪,《公司法2016》第 85(1)條規定,在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與現有股份享有同等投票權或分配權的股份,應首先根據持股比例向現有的股東發售。
公司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將配股要約通知現有股東,如果現有股東未能接受配股或未能在時限內作出回應,董事可根據《公司法2016》第 85(2)和(3)條的規定,將這些股份處置或分配給第三方,或以董事認為對公司最有利的方式處置或分配。
《公司法2016》第 75(2)(a)條亦規定,如果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向現有股東配發股份,則無需經股東大會批准。
建議公司董事或創始人在啟動任何股份發行之前先徵詢其公司秘書或法律顧問的專業意見。
配股是公司籌集資金和分散資金來源的關鍵步驟。然而,配股也是一個法律程序,所以會存在一些風險,包括稀釋股東的所有權、降低其投資價值、增加公司被其他公司或投資者收購的可能性,所有這些都必須仔細評估。
公司若遵守相關監管程序(如確保優先購買權、獲得股東批准和提交配股申報表)可從配股中受益。在最大限度降低配股過程中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的同時,配股能使公司做出明智決策,維護股東利益,並促進發展和戰略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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