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公司法2016》规定了与配股有关的程序和规则。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公司被处罚、罚款或法律诉讼。
根据《公司法2016》第43(1)条规定,私人公司不得向公众发行股票或债券,禁止以向公众发行为目的分配此类证券,也不得邀请公众向公司定期存款。
第43条所提述的公开招股,包括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一部分公众作出的要约。根据《公司法2016》第44(2)条规定,如果要约是公司和受约人之间的私人交易,公司则不被视为公开招股。
因此,私人公司股份的发行和分配对象一般的是亲戚、朋友和商业伙伴。
在大多数法律文本中,发行股份和配股的含义经常被交替使用。从法律角度来说,股份的"发行" 和 "分配"是有差别的。理解股份发行和配股之间的区别是很重要的。
一般情况下,在通过出售股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是先发行股份而后配股。以下是两者之间的区别:
- 发行股份
发行股份是指按预定的价格向潜在投资者提供认购或购买股票的行为。根据《公司法2016》第 75 条,发行新股的权限通常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授予董事。
- 配股
配股是指将股份正式分配给在发行期间申请或认购股份的特定个人或实体。董事有权根据收到的申请决定如何分配可用股份。
发行股份和配股与借贷不同,因它无需公司定期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以下是发行新股的一些主要原因:
- 为业务运营提供资金
- 为未来发展计划的扩张提供资金,如收购资产或其他业务
- 多元化资金来源
- 吸引股东参与
- 利润资本化以避免被敌意收购
- 投资新项目
- 投资于研发
- 偿还债务以解决财务危机
为了遵守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公司首先应注意以下发行股份和配股的一些事项:
- 确定要发行的股份类型和对价
每种类型的股票都有不同的权利、赎回规则和利益,但须遵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条款。股票有多种类别,但最常见的是普通股和优先股。设立不同类型的股票的目的是为了吸引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董事们需确保自己了解每种股票类型,并选择最符合公司目标、需求和偏好的股票类型。
配股可以分为两大种类,即现金配股和非现金配股。
(1) 现金配股
现金配股在一般的股份发行中非常常见。它指的是投资者以现金支付公司新分配股票的过程。公司配发的股票必须有有效的对价。公司不能在没有收到对价的情况下将全额缴足的股份作为礼物赠送给其股东。投资者需将现金注入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向公司提供汇款证明及股份申请表格或认购股份的信函以认购股份。
(2) 非现金配股
配股不一定要以现金为代价。非现金配股是指允许投资者以现金以外的方式配股。这可能包括非货币对价,如资产、服务或任何其他形式有对等价值的东西。当以非现金支付方式发行股票时,需要考虑所收到的股份对价是否足够。只要对价具有货币的实际价值而不是虚幻的,公司就可以以现金以外的方式配发全部或部分缴足的股份。公司通常会向物业或其他固定资产的卖方发行股份以清偿其成本,或向某人发行股份以换取其为公司提供的服务或商誉。
- 在发行和配发股份前获得股东事先批准
原则上,《公司法2016》第 75(1)条禁止公司董事行使配发公司股份的权力,除非事先通过决议获得股东的批准。因此,股东对发行股票拥有最终的决定权。未能事先获得股东同意配发股份的后果极其严重,可能会导致任何已发行或即将发行的股份无效。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最佳利益制定每股的发行价或认购价以及配股条款。根据《公司法2016》第 76 条,股东批准配发股份的通知必须在股东批准的日期后 14 天内提交至公司注册局。
- 通知股东有关优先购买权
为了保障现有股东的权利不被新发行的股份剥夺,《公司法2016》第 85(1)条规定,在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与现有股份享有同等投票权或分配权的股份,应首先根据持股比例向现有的股东发售。
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配股要约通知现有股东,如果现有股东未能接受配股或未能在时限内作出回应,董事可根据《公司法2016》第 85(2)和(3)条的规定,将这些股份处置或分配给第三方,或以董事认为对公司最有利的方式处置或分配。
《公司法2016》第 75(2)(a)条亦规定,如果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向现有股东配发股份,则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建议公司董事或创始人在启动任何股份发行之前先征询其公司秘书或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
配股是公司筹集资金和分散资金来源的关键步骤。然而,配股也是一个法律程序,所以会存在一些风险,包括稀释股东的所有权、降低其投资价值、增加公司被其他公司或投资者收购的可能性,所有这些都必须仔细评估。
公司若遵守相关监管程序(如确保优先购买权、获得股东批准和提交配股申报表)可从配股中受益。在最大限度降低配股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同时,配股能使公司做出明智决策,维护股东利益,并促进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