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處份房地產需注意報繳時限
在台灣經營公司,若初期幾年為虧損時不用繳稅,待獲利時,初期幾年的虧損,並不一定可以拿來做虧損抵扣。這與其他地區的規定不太相同。
要符合虧損抵扣,需要做到以下四件事:
一、符合公司或組織之營利事業身分;
二、如期申報;
三、完善會計賬簿;
四、虧損以及獲利的年度都有委任會計師簽證。
針對如期申報,站在台灣稅務部門的立場,是包括如期申報及如期繳納。
最近有個例子,A公司2022年度本業虧損,但有出售不動產賺了台幣(以下同)100萬多元,房地合一稅29萬多元。依規定合併報繳後,扣除扣繳稅款20萬多元後,自繳稅額9萬多元。2023年6月30日完成了網絡申報,但遲至7月1日才繳納稅款。
這個差一天繳稅的例子,因未如期申報繳納,A公司2022年度營所稅申報案件,由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將會被台灣稅務部門打成普通申報案件。影響的是,2022年度的本業虧損,無法於未來十年抵減。
雖然,曾有最高行政法院2020年度上字第632號判決,認為稅法對申報和繳稅各有規定,應該是兩件事,無法解釋如期申報包括繳稅,但台灣稅務部門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中,他們認為必須「報繳合一」,一直以來都是這個原則在做申報及繳稅。
A公司為什麼會犯了這種錯誤呢?根據訴願書的陳述,A公司以為2023年6月30日是截止日期是針對營所稅,而房地合一稅是另一個稅目,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報繳截止日。但其實房地合一稅並沒有一部單獨的稅法,而是訂在所得稅中。只是個人和公司的報繳方式不同。就如一般在講的囤房稅,也並不是新的稅目,它就是房屋稅。
而在個人申報時,房地合一稅是分開報繳,在交易後三十日內要完成報繳;個人綜所稅則是在每年5月報繳,報繳時間不一樣,不容易弄錯。
但公司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房地合一稅合併報繳,都在5月一起但分開計稅。
因此,公司發生房地產交易時,需要特別小心的應對,最好委任啟源協助,避免因小失大。